•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3-00001
    • 备注/文号:泉人社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06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1-06 15:4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央属、省属在泉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激  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选拔

      和培养,根据《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闽人社发〔2021〕5 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技能泉州”行动,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及《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闽人社发〔2021〕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 职业技能竞赛(简称竞赛,下同)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竞赛重点突出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兼顾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新职业和新项目。

      (三)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未纳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技能竞赛计划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激励政策。

      (四) 竞赛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培、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切磋比拼,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五)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竞赛分类

      (六)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竞赛、县级竞赛两个层级。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两个类别。

      (七) 市级竞赛。

      1.一类职业技能竞赛。

      (1)全市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冠名“泉州市××届职业技能大赛”,是市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赛项可结合我市实际设置,为一类竞赛。

      (2)跨行业(系统)、跨地区通用职业(工种)的全市性重要综合性赛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牵头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举办,可冠以“泉州市(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大赛)”等名称,为一类竞赛。

      2.二类职业技能竞赛。

      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或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省、市属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牵头组织。可冠以“泉州市(全市)×××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大赛)”等名称,为二类竞赛。

      3.国家、省级职业技能赛事市选拔赛类别,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竞赛计划执行,鼓励与上述两项赛事合并举行。

      (八) 县级竞赛。县级竞赛指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与市级竞赛活动相衔接,竞赛项目参照上级竞赛项目,结合地方实际设置,重点突出操作技能型职业。竞赛周期参照市级竞赛并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各地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九) 企业岗位练兵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广大企业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积极参与市级、县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

      三、组织机构

      (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竞赛计划,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挂靠泉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竞赛具体事务、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竞赛评判、监管竞赛取证等工作。

      (十一)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竞赛牵头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各自职责。竞赛主办单位主要职责:

      1.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则,确定承办单位并指导落实有关事项;

      2.负责竞赛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

      3.组织相关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4.负责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

      5.负责竞赛经费筹集、管理。

      (十二) 竞赛组织委员会

      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每场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场竞赛的实施工作,并在办公室成立技术及监督仲裁工作组。

      1.技术工作组负责竞赛技术工作。主要包括竞赛命题、制订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竞赛技术性文件;对竞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负责培训竞赛裁判员、组织说明会、分析竞赛成绩、点评赛事技术等。

      2.监督仲裁工作组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等。

      (十三) 竞赛执行委员会

      竞赛执行委员会由承办单位成立,具体负责竞赛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竞赛赛务、技术实施、开(闭)幕式活动、交通食宿服务、健康安全服务保障(为参赛选手购买参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竞赛场地、设备等物质条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后勤服务,并组织编制《竞赛手册》。

      四、申报计划

      (十四)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发布等程序。举办单位可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计划。

      1.申办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能力;

      (3)有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4)有完善的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评分方法和标准;  

      (5)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6)具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检测仪器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防范应急等保障措施; 

      (7)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教学)的职业(工种)。  

      2.申报计划。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原则上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于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年度竞赛计划申请(附表1),明确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标准、规模及举办时间、联系信息等事项。

      3.发布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联合相关部门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

      4.赛前报备。竞赛主办单位须于竞赛启动前一个月提出竞赛组织方案,与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行政部门会商、联合发文。并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对接竞赛具体事务,向其报送以下材料:

      (1)竞赛组织方案; 

      (2)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3)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4)竞赛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5.有关要求。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不超过六项职业(工种)。每场竞赛设置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控制竞赛频次,相同名称的行业竞赛项目原则上隔年举办一次,同一年度同一职业(工种)原则上不重复举办。纳入市级计划的竞赛应在当年举办,逾期自动失效。

      (十五)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要面向全市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未按要求面向全市公开举办并接受报名的,其优胜者不列入“泉州市技术能手”称号审核范围。竞赛主办单位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备。

      (十六)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或变更的,应提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七) 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举办资格: 

      1.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 

      2.未执行竞赛规则和组织方案,擅自变更竞赛内容的; 

      3.组织管理不善,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4.竞赛评判存在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五、组织实施

      (十八)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场地、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十九)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职业技能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2.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3.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4.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5.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二十) 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和省级技能大赛,紧贴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

      (二十一) 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

      (二十二) 竞赛内容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部分,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

      1.市级一类竞赛按照高级工(三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市级二类竞赛按照中级工(四级)国家职业标准、行业标准或专项能力项目组织实施。

      2.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命题,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或等级评价题库中随机抽取。组织命题应事先制定方案,明确命题方式、任务和人员分工,提出安全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要求。

      (二十三)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不得限制总报名人数。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参赛选手可通过选拔赛或择优推荐等形式产生。

      市级一类竞赛决赛每个职业(工种)参赛人数一般为30-50人,须有10个县(市、区)以上参赛;市级二类竞赛决赛每个职业(工种)参赛人数一般为30-50人,须有6个县(市、区)以上参赛。属于地方特色产业、涉及县(市、区)较少的,可适当减少参赛队伍数量。

      (二十四) 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包括开闭幕式、竞赛实施、宣传等工作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二十五) 职业技能竞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当地安全生产、卫生防疫以及赛项职业安全等要求,严格做好赛事实施、安保、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管理监督,切实保障赛事安全、竞赛水平和质量。

      (二十六) 参赛选手资格 

      1.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规范做好参赛选手的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参赛选手须是竞赛项目所涉行业人员且年满16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泉州市户籍(或居住证)的;

      (2)在泉州市参加社会保险(含单一险)不低于六个月的企业职工;

      (3)在我市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登记的城乡劳动者;

      (4)具有我市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学籍。

      2.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福建省技术能手”等荣誉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赛,已获得“泉州市技术能手”的选手,不以选手身份参加同一项目同一组别或更低等级的比赛。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省选拔赛另有规定的除外。

      3.市级一类竞赛的参赛选手一般应持有中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助理级以上职称,未取得的,应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经单位推荐,竞赛组委会同意方可参赛。

      4.竞赛要与群众性岗位练兵相结合,参加市级一类竞赛的决赛选手必须经过选拔产生。

      5.市级二类竞赛的参赛选手,应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

      (二十七) 裁判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2.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声誉;  

      3.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5.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6.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二十八) 裁判员推荐

      1.竞赛裁判员一般从竞赛职业(工种)所属行业部门中,自下而上推荐,可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企业中具有技师或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历年技能大奖获得者(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技术能手)及历届担任竞赛裁判者,可优先进入候选裁判库。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裁判候选人员,并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审定。

      2.每场竞赛职业(工种)裁判人数不得少于3人,具体人数由技术工作组提出。 

      (二十九) 承办单位应在决赛前10天,将决赛时间、地点、参赛选手人数等事项书面报告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应对比赛项目实际参赛人数、抽签、评判、成绩统计等关健环节进行督导。 

      (三十) 竞赛成绩的评定及处理规定

      1.竞赛成绩由裁判组当场评定。裁判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对评定成绩有异议的,可按照程序逐级向竞赛组委会申请复议。

      2.裁判不能公正评定成绩或徇私舞弊的,组委会可取消其裁判资格,并上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备案;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则,存在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等处理;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过程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竞赛其他人员涉及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将竞赛工作总结、经裁判签名确认的竞赛成绩总表(附件2)和泉州市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件3)报至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并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

      六、竞赛集训

      (三十二)  科学组织参赛选手开展集训,有针对性地培养并提高选手参赛水平。

      (三十三)  面向全市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遴选建设一批竞赛集训基地,用于承担我市省级以上竞赛相关职业参赛选手的集训备赛工作。每个职业(工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训基地,集训基地管理服务期为3年。

      (三十四)  集训基地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具有能够满足竞赛职业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具有能够对照国家级赛事标准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

      (三十五) 集训基地通过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综合评审研究后确定

      七、竞赛奖补

      (三十六) 对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在往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参加同赛项同等级同组别或低等级赛项,不再重复奖励)。

      1.奖项设置

      市级一、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决赛第一至第三名的选手分别颁发金牌、银牌、铜牌;设置优胜奖若干名,原则上不超过参赛选手的20%(最多不超过前十名)。并给予上述选手颁发相应的获奖证书。 

      2.技术能手认定

      (1)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决赛第一名的选手、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决赛第一名的选手择优推荐1名选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泉州市技术能手”,颁发证书、奖章。

      (2)若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选手,不再替补,已有“泉州市技术能手”的,不再重复认定。县级“技术能手”的认定条件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可参照市级竞赛规定进行设置。

      (3)行业部门对各职业(工种)竞赛第一至第三名的选手也可授予“泉州市×××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3.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

      (1)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个人赛决赛获得第一至第三名的选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认定为技师;获得第四至第十名的选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认定为高级工,已取得高级工的,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技师。    

      (2)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个人赛决赛获得第一至第三名的选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认定为高级工;获得第四至第十名的选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认定为中级工,已取得中级工的,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高级工。 

      (3)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考核均合格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的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4.理论或操作技能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参评以上各奖项。

      5.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也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和奖金奖励。

      6.竞赛活动中贡献突出或选派选手成绩突出的单位(主办、承办、组织单位),可由竞赛组委会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团体奖项的总量一般不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30%。

      7.联合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由牵头主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管理规定,为获奖选手申报其他相应的奖项。

      (三十七) 个人奖励。按照获奖情况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代表我市或由我市选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人社部牵头主办国家级竞赛、人社厅牵头主办省级竞赛中获奖的选手、专家教练或指导老师(个人项目限1名,团体项目限2名),按上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2.获得泉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获得泉州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奖励资金可从竞赛项目补助资金中支出。

      3.上述奖励,不同层级的同一竞赛项目,按各层级竞赛获奖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三十八) 个人补助。代表我市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活动的选手、专家教练或指导教师,其差旅费可按《泉州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助。本单位可以补助或报销的,不再重复申请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三十九) 按照总额控制,逐项审核的原则,分别给予集训基地(单位)、主(承)办单位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集训基地补助。采取“一赛一授权”方式,经认定的集训基地按不同层级分别给予补助。对于培养我市选手入选世赛国家集训队的集训基地的所在单位,按每个职业(工种)给予补助20万元;对于培养我市选手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人社部主办国家级赛事的集训基地,按每个职业(工种)给予补助10万元;对于培养我市选手参加省人社厅主办省级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集训基地,按每个职业(工种)给予补助5万元。

      2.竞赛项目补助。市级竞赛按照竞赛内容(项目)分为A、B、C、D四档。A档为生产制造及智能制造,B档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C档为商业、服务,D档为其他及专项项目。(详见附件4)。组织市级一类竞赛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方),按照A、B、C、D四档竞赛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3万补助资金;组织市级二类竞赛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方),按照D档给予3万元的补助资金。竞赛实际开支费用低于竞赛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给予补助。其他部门也给予补助的,合计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开支费用。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的任务性竞赛,向市财政局申报同意后,给予全额费用支出。

      4.承办省级以上竞赛项目的,按照上级补助标准给予同等配套补助,费用以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八、资金申请与使用

      (四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竞赛计划和工作实际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用于个人奖励、个人补助、集训基地补助及竞赛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和市财政资金。

      (四十一) 主(承)办单位汇总本场竞赛个人奖励及个人补助情况,于竞赛活动结束半年内(以各竞赛项目结果通知时间为准),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给予拨付,逾期不予受理。

      (四十二) 主(承)办单位于竞赛当年度12月份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申请竞赛项目补助资金,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给予拨付,逾期不予受理。

      (四十三) 集训基地经认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授牌,并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十四) 符合奖励、补助的,主(承)办单位统一收集后,按照要求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申请,并根据所申报的项目提交对应的材料:  

      1.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5);

      2.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奖励申请表(附件6);

      3.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个人补助申请表(附件7);

      4.举办(参加)相关竞赛活动的文件;

      5.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6.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五) 经费使用范围与标准

      1.集训基地补助主要用于集训基地的设备、工量具、材料的购置;设备维修维护及升级改造、集训耗材等费用;集训指导老师培训及聘用;竞赛技术服务保障等费用;集训成果转化及资料翻译等有关费用。

      2.竞赛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的竞赛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竞赛基础能力建设、赛务组织与实施保障及选手参赛保障等。

      3.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参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要严格执行《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九、监督管理

      (四十六)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竞赛主(承)办单位应履行竞赛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竞赛组织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降低标准组织比赛、颁发证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四十七)  主(承)办单位举办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属实的赛事不予享受本规定所述竞赛激励政策,2年内不再将其列入竞赛计划。

      1.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

      2.降低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标准的;

      3.竞赛命题工作不规范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4.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5.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6.借竞赛名义滥发证书的;

      7.擅自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的;

      8.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的。

      (四十八) 参与竞赛的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员、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相关规定,对参赛选手视情节轻重按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处理;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员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的,给予禁止入场、停止工作、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四十九) 奖励、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受补助单位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造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虚报、套取竞赛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移送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五十) 竞赛主(承)办单位应加大技能竞赛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坚持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竞赛,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

      (五十一)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五十二) 本文件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止,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泉人社〔2015〕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

      2.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成绩汇总表

      3.泉州市技术能手申报表

      4.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分类表 

      5.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补助申请表

      6.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奖励申请表

      7.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个人补助申请表

        政策解读:《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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