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3-00029
    • 备注/文号:泉人社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3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4-13 10:3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各技工学校:

      为规范技工院校管理、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泉州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3日

                                          泉州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工院校管理,推动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全面提升本市技工院校办学能力,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9〕19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评估目的。全面了解本市技工院校办学情况,促进各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泉州区域内技工院校。 

      (三)评估原则。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坚持“统一标准、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评估程序简便透明,评估结果真实可用。

      二、评估内容和工具

      (四)评估内容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和办学效益等六个方面。

      1.基本办学条件: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和学校办学投入,教学仪器和实训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校园安全管理。

      2.师资队伍:主要考察学校教师配备与结构。

      3.课程与教学:主要考察学校校内外实践、实训教学条件,课程开设结构、教学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4.校企合作: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的企业实践时间,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学实训设备情况、建立合作企业数。

      5.学生发展:主要考察学校在校生巩固率,毕业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情况和就业情况。

      6.办学效益:主要考察学校技能竞赛、社会化培训和技能鉴定规模、社会影响力等。

      (五)评估工具包括使用评估数据表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

      数据表包括《技工院校基本情况表》、《技工院校师生情况表》和《技工院校专业情况表》等,由学校填写。

      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将请评估专家工作组对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

      三、 组织实施

      (六)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评估工作,泉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实施机构,具体负责评估组织实施工作,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配合评估工作。

      (七)评估原则上以一年为周期。按照“学校自评、专家评估、市级复核”的程序开展。

      1.学校自评。学校在规定时间认真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并组织填写调查问卷。

      2.专家评估。泉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成立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同时进行现场评估,并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初步评估结论。

      3.市级复核。泉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复核研究、确定评估等次,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

      (八)泉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以及县(市、区)人社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督促学校按规定时间填报相关数据信息,保证所填数据真实可靠。

      (九)学校填报的数据是客观评估学校办学能力的基础,学校应认真、准确填写,泉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核查填报数据的质量情况,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四、评估结果及应用

      (十)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关心支持技工教育发展。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十一) 泉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督促学校改进工作。

      (十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工院校,在评优评先、升级升格、项目建设、竞赛集训、人才评价和核定招生人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凡出现校舍、消防、教学、实习、食品安全和学校治安、卫生防疫、处理投诉信访等措施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评估结果为合格但存在问题和不足的,由学校制定整改计划,报泉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意后进行限期整改。泉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可视情给予削减核定招生人数。

      (十三)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估为不合格。

      1.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存在重大问题的,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环节失职失责的;

      2.近三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未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技工院校设置标准50%,即普通技工学校在校生少于400人、高级技工学校在校生少于1000人、技师学院在校生少于1500人;

      3.学校不如实反映招生、学籍、收费、联合办学、实习、师德师风、安全生产等情况,存在编制虚假信息和瞒报等行为的;

      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校园内校舍、消防、教学、食品安全和学校治安、卫生防疫、处理投诉信访等措施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学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十四)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均纳入整改范围,由泉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直接下达整改意见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削减核定招生人数、取消第二年招生资质或者吊销其办学许可等处理结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配合督促落实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整改完成后,须再次申请评估。

      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经泉州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时间。

      (十五)对经评估存在以下情况的技工院校,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对3年以上未招生且无全日制在校生的技工院校,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对不予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普通技工学校,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未整改或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参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降至相应办学层次。

      (十六)各级人社部门依据评估结果,优化技工学校和专业布局,提高学校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十七)各级人社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高政府重视程度,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技工学校办学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十八)各技工学校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将评估报告作为指导技工院校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育人水平、增强技工院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依据。

      本文件自2023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3日,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泉州市技工院校办学能力评估指标及说明

        政策解读: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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