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3-00091
    • 备注/文号:泉人社规〔202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30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10-30 15:29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直有关部门,央属、省属在泉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术攻关创新、技能革新研发、名师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人才〔2023〕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30日

                       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一)为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传承弘扬“晋江经验”,实施“技能泉州”,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术攻关创新、技能革新研发、名师带徒传技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市级工作室”)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能大师是指在本市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业绩突出、品行端正、勇于创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三)市级工作室坚持海丝泉州城市战略定位,以服务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根本遵循,围绕我市“8+4”产业体系、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行业(领域)发展需要,依托技能含量较高、技能人才比较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带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为泉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设立市级工作室所需的奖励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拨付至工作室所在单位。

      二、设立命名

      (五)市级工作室可由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出设立申请。工作室可以技能大师个人命名,名称为“泉州市+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也可以企业命名,作为企业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泉州市+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

      (六)市级工作室要选择技术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工种),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依托所在的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载体领办或创办,选择组建专业团队或配备个别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

      三、职责任务

      (七)市级工作室应以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攻关为宗旨,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1.攻关与研发。积极参与技术技能研发工作,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动单位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总结提炼工作中的技术窍门、绝技绝活、创新成果并在企业行业中推广。

      2.培训与培养。推进完善本单位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名师带徒、技能竞赛等方式传授技能、培养人才;推进本单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开展和新型学徒制的建立实施;围绕技能提升牵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或企业内部培训教材的开发工作。年均培养不少于5个高级工以上的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且选送参加县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不少于3名。

      3.合作与交流。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形成技术创新团队,为技术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积极开展各种形式技术交流活动,加快技能人才培育;面向院校开展技艺技能交流,深化校企合作;积极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及技能展示交流活动。

      4.服务与效益。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技术研讨、人才交流活动,参与各类竞赛评判与指导,主动服务社会,为泉州技能人才发展献计献策。积极对接本地区优势产业,按规定完成申报项目,争创一流效益,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四、申报条件

      (八)市级工作室每年组织开展申报、评审一次,每次评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家。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设立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

      1.有符合条件的领办人

      (1)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弘扬劳动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职在聘,距法定退休年龄 2 年以上。

      (3)重点从我市“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泉州市技能大师”,代表我市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项目中获奖的“专家组长、教练组长、主教练”“非物质遗产传承人”“老字号工匠”等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产生。

      (4)有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成果,或将所掌握的高超技能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教学、开发研制、创造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新工艺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企业技术攻关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职业、技工教育课题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6)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效。

      (7)积极传承技能技艺,带出徒弟的技能水平高、数量多,为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作出一定贡献或在传承传统技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8)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挖掘传统工艺方面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在开展工艺传承、宣传等方面具有一定贡献。

      (9)当地特色产业中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行业认可、有一定影响的“匠人”,并在开展技艺传授等方面作用突出。

      2.有保障运行的条件

      (1)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技能人才比较密集,拥有相关职业、岗位技能人才梯队,有符合条件的领办人,并为工作室配备一支由3 名以上正式员工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可以是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2)有相应的工作室配套管理制度和具体可行的工作规划,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有明确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能为工作室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其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

      3.有立项项目

      结合本规定市级工作室职责任务要求,申报时应至少有一个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或一个技术攻关项目纳入工作室实施,所报项目应与领办人技能领域相关。

      (九)市级工作室由所在单位按属地或隶属关系,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或央属、省部属驻泉单位提出申请。

      (十)已被评为“泉州市技能大师”的领办人,申报市级工作室,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十一)同一技能大师只能领办一个工作室,同一单位相同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室。对于在本市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厂、分公司、子公司等)的大型企业,可将每个分支机构视为一家单位。

      五、评定程序

      (十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择优遴选,评定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发文部署,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名额及有关要求。

      2.形式审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直部门及央属、省部属驻泉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择优推荐,确定推荐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含工作室所依托单位情况、申报工作室职业(工种)、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工作室领办人简介、业绩、工作室工作制度、目标与计划等);

      (2)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

      (3)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信息表(附件2);

      (4)申请单位的法人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5)工作室领办人及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6)工作室领办人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得的国家专利、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和出版物及有关单位的证明等;

      (7)工作室各项配套制度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情况说明或照片。

      以上材料一式 2 份,统一使用A4 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3.组织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推荐名单(含候补名单,下同)。

      4.征求意见。推荐名单中涉及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及央属、省部属驻泉单位,根据《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征求意见表》(附件3)分别征求纪检、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

      5.结果公示。征求意见后,形成拟设立的市级工作室名单,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评定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会商市财政局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究,予以评定,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授予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和牌匾。

      六、激励措施

      (十三)经评定为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可享受相应补助、奖励或政策优惠。

      1.评定为市级工作室的,按照每个工作室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作室购置培训用品、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技能交流推广、人才培训等。

      2.评定为市级工作室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领办人成绩突出的,优先列为省、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对象,可优先推荐参评“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等各级技能人才荣誉称号,并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3.同一年度取得不同层级的荣誉,按各层级的奖励、补助标准分别给予奖励、补助。

      4.市级工作室领办人可对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要求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5.市级工作室培养的学徒,取得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等),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见证补贴。

      (十四)支持市级工作室提质增效。申报单位自评定为市级工作室起,在本规定有效期内,有以下新成果的,给予相应奖励:

      1.开发职业工种教材并通过正规行业出版社出版的,按1万元/书号奖励,每个单位每个自然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

      2.开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标准,获得国家认可、采用的,给予奖励5万元/每个职业(工种)。

      3.培养学徒,学徒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按高级工1500元/人、技师2000元/人、高级技师3000元/人、特级技师5000元/人、首席技师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工作室培养奖励,每个工作室每个自然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工作室不得占用学徒的见证补贴。

      4.工作室培养的学徒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荣誉的,按照《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五) 以上奖励、补助所需资金除评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补助由市级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外,其他由各县(市、区)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申报流程另行公布。

      七、管理考核

      (十六)市级工作室实行三级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要与领办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产出等,督促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活动、规范日常运作。每年定期将工作室全年工作计划和运行成果,按属地或隶属关系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或央属、省部属驻泉单位。

      (十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或央属、省部属驻泉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指导和管理。每年要对所属市级工作室的运行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每年12 月中旬前,将工作室全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作室整体工作的宏观指导、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市级工作室评定满3年后组织一次考核,根据工作室职责任务、资助资金使用、申报项目的技术难度、配套投入、人才培养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指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第三方机构按照《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绩效考核表》(附件4)要求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优秀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同批次评定工作室数量的 20%,所需资金由市级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十九)市级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办人、申办单位和工作地址。

      工作室因领办人到达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返聘或延迟退休的,应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或央属、省部属驻泉单位提交备案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核实后,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或央属、省部属驻泉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工作室所在单位因合并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工作室所在单位名称或工作地址的,应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或央属、省部属驻泉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经核实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或央属、省部属驻泉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变更。

      (二十)建立健全工作室动态管理机制,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退出,其中有第8项情形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

      1.市级工作室领办人因退休、离职、转岗、死亡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本岗位、不适合存续的;

      2.市级工作室领办人因违法行为或有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3.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要求注销的;

      4.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

      5.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或领办人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考核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7.在市级工作室项目实施期间,领办人离开申报时所在单位的,超过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管理考核的;

      8.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领办人或其他成员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补助的;

      9.市级工作室未按相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管理财政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资金申报

      (二十一)市级工作室的评定补助资金及满三年考核后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结果,统一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二十二)市级工作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室每年取得新成果的奖励资金统一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十三)市级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对补助资金建立专门账目(科目),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九、 附  则

      (二十四)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规定实施对象范围。

      (二十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配套政策。

      (二十六)各相关单位要大力宣传技能大师工作室及团队作出的重要贡献,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舆论氛围。

      (二十七) 本文件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0日止,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信息表

          3.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征求意见表

          4.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绩效考核表

       政策解读: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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