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4-00011
- 备注/文号:泉人社文〔2024〕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6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4〕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 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 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 社文〔2023〕159号)规定,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 就我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
21060元/月、下限按4212元/月执行。
二、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生变 化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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