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2-00128
- 备注/文号:泉人社函〔2022〕1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15
骆志森等三位代表:
《关于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中福建省特级教师取得的年限限制的建议》(第1317号)由我单位会同泉州市教育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2017年人才“港湾计划”实施以来,我局会同市教育局认定教育类高层次人才7893人。2020年6月,省上印发《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规定“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不高于省级高层次人才,接续省级高层次人才之后进行设置”,明确要求全省人才政策“一体化”。2021年,我市按照“延续历史、衔接省上”原则,修订出台了《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泉政办〔2021〕29号)。在省级和市级高层次人才政策上进行比照服务管理(其中,省特级人才、A类人才比照市第一层次人才,省B类、C类人才分别比照市第二、三层次人才)。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把“近5年内曾获得福建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奖项)”列入省C类高层次人才,所以我市把“近5年内曾获得福建省特级教师荣誉和奖项者”列为
第三层次人才。
针对你们提出的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中福建省特级教师取得年限限制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已会同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进行初步研究,除了向省上积极反映外,将争取在下一步适时政策微调时解决放宽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关于省特级教师的取得年限限制问题。
衷心感谢你们对泉州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许长春
联 系 人:范文礼
联系电话:13685918199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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