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1-00109
- 备注/文号:泉人社函〔2021〕1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6
陈蓓璞委员:
《关于制定泉州市教师教龄地方津贴鼓励教师终身从教的建议》(第2021164号)收悉。由我单位会同市教育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教龄津贴于1985年设立,曾经对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了较大作用。国家设立教龄津贴是为了体现对教师职业的特殊尊重,当时教师工资普遍只有每月几十元,每月3-10元的教龄津贴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了工龄工资项目,事业单位薪级工资中已经体现工龄因素,经考核合格后,薪级工资每年调整一次,但考虑到教育事业特殊性保留了教龄津贴。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一是出台《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长效联动制;二是完善绩效工资核定和分配。2018年、2019、2020年分别核增市直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和中职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并通过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方式,促进收入分配倾斜特殊岗位
教师(班主任、名优教师、超额完成工作量的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等);2021年5月,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再次调整提高市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小学、中学)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至2.35万元,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年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至2.82万元,进一步提高了中小学教师收入。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严肃规范津贴补贴纪律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44号)规定,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文件规定发放津贴补贴,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及扩大实施范围。因此,我市没有制定提高教师教龄津贴的权限,但您提出的建议我局表示赞同,并已多次向省上主管部门反映了相关问题。如果国家政策放开后,我们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平稳有序的提高我市教师教龄待遇。
领导署名:郑 强
联 系 人:钟晓炜
联系电话:22112390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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