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1-00068
    • 备注/文号:泉人社〔2021〕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6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7-16 16:1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泉州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2021年7月16日 

     

     

                                             泉州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泉州高质量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0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3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范围

      本规定所称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实践中具有精湛专业技能,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高级工(三级)或技师(二级)水平的技能人才,予以直接认定为泉州高技能人才(高级工)或泉州高技能人才(技师)。

      本规定所认定的职业(工种)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公布的职业(工种)。职业分类大典未收录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注册地、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均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并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行业协(学)会、工业(产业)园区等。

      本规定所称的技能人才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日制有效劳动合同,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并在我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申请条件

      (一)申请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且社会信用良好,主营业务技能含量较高,从业人员较多,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已建立相关技能人才培养项目;

      2.具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才津贴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

      3.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近三年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有开展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工作的经费保障;

      在具备上述条件基础上,符合我市紧缺急需产业(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建筑工业、交通物流、现代服务业等)的企业可优先申请。

      (二)申请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试点行业协(学)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泉依法注册登记且社会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将服务与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2.具备完善的内设工作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开展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工作的经费保障;

      3.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达到一定规模数量的或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建立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队伍;

      在具备上述条件基础上,参与开发、编制相关行业标准或职业标准、考核评价规范、培训教材的可优先申请。

      (三)申请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试点工业(产业)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或认证评估的、具有一定产业集聚规模,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

      2.为企业提供技能培训达到一定数量或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的,有完善的内设工作机构和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队伍;

      3.入驻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15家以上或用工人数2000人以上或园区累计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三、技能人才申请条件

      (一)申请直接认定为泉州高技能人才(高级工)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龄满2年的或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龄满5年的;

      2.具有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从事本职业工龄满2年的;

      3.获得县(市、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及经备案的县(市、区)级行业(系统)赛决赛第1名,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及经备案的市级行业(系统)赛前3名,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及经备案的省级行业(系统)赛入围决赛的选手;

      4.已被用人单位聘为高级工满1年(用人单位提供兑现待遇的材料),且师带徒传授技能10人以上的或带徒晋级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佐证材料);

      5.在本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成绩突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县级技能技术荣誉称号的;

      6.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技能型人才;

      7.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有较大成果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用人单位提供佐证材料);

      8.属于我市紧缺技能人才,从事本职业工龄满5年以上,且有较突出业绩,经用人单位确认为技能骨干的(用人单位提供佐证材料)。

      (二)申请直接认定为泉州高技能人才(技师)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龄满2年,或经本规定直接认定为泉州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且继续从事本职业工龄满2年的;

      2.取得本职业(工种)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专利等奖项的;

      3.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从事本职业工龄满2年的;

      4.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及经备案的市级行业(系统)赛第1名,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及经备案的省级行业(系统)赛前3名,或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及经备案的国家级行业(系统)赛入围决赛的选手;

      5.已被用人单位聘为技师的(用人单位提供兑现待遇的材料),且师带徒传技能20人以上的或带徒晋级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佐证材料);

      6.在本职业(工种)岗位上工作成绩突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授予“泉州技术能手”“泉州工匠”“泉州工艺美术大师”“泉州五一劳动奖章”等市级及以上技能技术荣誉称号的;

      7.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技能型人才;

      8.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贡献者(用人单位提供佐证材料)。

      三、直接认定原则及方式

      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打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的限制原则,坚持“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岗位相结合、专家评选与业内认可相结合,品德、技能、贡献和业绩相结合的原则。

      支持用人单位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可采取用人单位直接评价或依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泉州市产业实训基地等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融入到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将品德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核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结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等。

      四、直接认定程序

      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网上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互联网+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qzggfw.ylzms.com/qz_ggfw/login)进行单位注册后进入“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端口,填写《泉州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用人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上传具体实施方案(包含总体实施原则、认定标准、认定职业范围、申报条件、认定方法与程序、专家评审组成员和职责、服务管理等内容)。按隶属关系提交至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审核。

      (二)组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或外聘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评审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

      (三)评审。用人单位根据已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直接认定工作。直接认定结果应由专家评审组实行票决制,得票率需达三分之二及以上。

      (四)公示。用人单位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泉州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五)审核发文(发证)。当地人社部门对直接认定工作进行核准,并形成确认文件,同时报当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五、技能人才扶持措施

      (一)经认定的泉州高技能人才(高级工)、泉州高技能人才(技师)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相应的人才扶持政策。

      (二)经认定为泉州高技能人才(高级工)的,可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经认定为泉州高技能人才(技师)的,可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所需补贴经费从市本级财政经费列支。

      (三)用人单位可从已认定的泉州高技能人才(技师)择优设立“首席技师”,并推荐“首席技师”单列参评各县(市、区)技能大师,入选比例不少于当年度评选总数的20%,并享受县级技能大师有关优惠政策及待遇。

      (四)鼓励支持在我市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吸纳台胞的用人单位开展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对已取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的,且在我市用人单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台胞给予直接采认相应等级的泉州高技能人才。

      (五)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取得与申请认定时所从事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等级给予1000-3000元的见证补贴。所需补贴经费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六)开展直接认定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试点单位。

      六、管理与监督

      (一)各地人社部门根据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原则,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每年度制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计划,做好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的备案、指导服务和质量督导等工作。同时,健全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和直接认定评价机构退出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考核评价或不定期考察技能人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再受理其直接认定的申请,已申请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一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个人或用人单位;二是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用人单位;三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所在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四是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期间或处于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期的;五是受刑事处罚的。

      (三)本规定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如遇国家人才政策调整,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附件:1.泉州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用人单位信息登记表

      2.泉州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申请表

      3.2021年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分地区实施计划   

     

        政策解读: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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