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0-00005
    • 备注/文号:泉人社文〔2020〕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24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1-24 17:1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号)精神,以及省、市党委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稳定

    各地人社部门要督导企业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是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泉复工人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泉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泉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三是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各地人社部门务必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要做好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履行职责受到感染或死亡的医护及相关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二、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各地人社部门要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能延期的尽量延期,可将大型人员集中的活动调整为小范围、多批次、灵活多样的活动。对于考试或者招聘会等确需组织的人员密集型活动,要主动与当地防疫部门协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若辖区内发生重大疫情,应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做好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推进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配备必需设备,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指导技工学校、培训基地等重点场所和农民工密集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关于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结合农民工返乡特点及当前疫情形势制定有效措施,对疫情高发地区农民工返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宣传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节后出行,避免盲目外出。

    三、密切关注疫情变化和加强干部职工科学防护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疫情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如有疫情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减少疾病传播和蔓延。同时,要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减少到人员密集区域活动。密切关注干部职工健康,落实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陪护和监控措施,全面加强预防工作。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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