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受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规定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方针,完善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适用本规定。
(三)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要,符合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要引导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
(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分为市级和县级培训学校,市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县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所属县(市、区)范围内开展业务。县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经遴选、揭榜挂帅、评估推荐等方式入选市级培训机构目录的,也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设立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审批事项,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七)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举办者可根据不同标准向市级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筹设或直接设立申请。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八)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名称预核准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经营主体登记服务窗口依法自主申报学校名称,以核准名称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审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举办者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举办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申请筹设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附件2);
2.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表(附件3);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十二)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十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举办者可申请设立,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法定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有效证明文件,用作办公、培训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合格证明凭证,培训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专职教师、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交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保留通知书;
7.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4);
8.举办涉及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举办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三条3至8项规定的材料。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设立申请后,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核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出具同意设立批复。不同意设立的,向举办者书面说明理由。
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并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月内,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复核,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六)按照一般程序审批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设立标准》和《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评分细则》(附件7),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并送达举办者。
(十七)《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当在学校显著位置放置,副本在监督、检查、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宣传招生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办,证书编号不变。
(十八)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并到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完成登记的不得开展招生业务。
(十九)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继续开展办学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二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申请表(附件5),(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 学校章程;
4.学校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社会组织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公民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学校校长(负责人)学历、职称复印件;
6.学校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租赁总面积、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办学场地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合格证明凭证;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审核材料;
8.同级民政部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公示年报》(近3个年度)。
三、变更与终止
(二十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以及申请合并、分立、增设校区应当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十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申请表(附件5)(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后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举办者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培学员安置方案);
4.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事项承诺书(附件6)。
(二十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变更《办学许可证》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申请表(附件5)(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办学场地平面图纸(应体现学校所有场所的面积、功能布局)、办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办学场地消防审验合格证明凭证等;
4.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事项承诺书(附件6)。
(二十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申请表(附件5)(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拟变更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保留通知书;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事项承诺书(附件6)。
(二十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含增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申请表(附件5)(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设立标准》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拟变更(增设)的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的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增设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
4.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事项承诺书(附件6)。
(二十六)办学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可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增设校区,新校区在原行政区域内,且应当符合《设立标准》相关规定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管理人员,其办学活动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二十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可设立分校,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单独申请办学许可,报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到相应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分校应当符合《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
(二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本章上述变更事项申请后,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不同意变更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变更事项涉及法人登记证书内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二十九)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可以进行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前,应当做好财务清算,制定应急工作方案、预案,妥善安置学生后,向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三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批设的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1.教学师资不符合要求的;
2.实操场地和培训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十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部门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十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自身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申请办理终止时,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含终止原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终止办学的决议);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4.学校财务清算完结相关材料;
5.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三十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妥善解决在职员工劳动关系问题,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十四)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它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时,原审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督促其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四、 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
(三十六)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党的活动。学校党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三十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资金和财产管理、教学教研活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食品等安全和卫生管理,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八)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规范教材,确保教学质量。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鼓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九)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教师管理,对拟招聘教师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用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鼓励创新教师聘任方式,从其他院校、企业或者机构引进具有相关教学或者工作经验、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四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配备财务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依法公开审计报告。
(四十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保障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教学实训设备购置与更新、师资队伍建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与培训课程开发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培训能力。
(四十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学员管理办法,建立学员档案,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每位学员的培训、取证和就业情况全过程记录进学员档案,并使用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平台,如实准确报送培训信息,建立健全培训台账,确保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学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十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课程、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取得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规则等内容。
(四十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如实对学员和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学员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因为学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收取培训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并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2.应与学员(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教学地址、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时间、教学课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完成培训课程的退费办法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
3.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在办学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所收的培训费应及时全额缴存法人银行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四十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合理设立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规模,履行招生简章与广告中的承诺,按照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相关培训要求,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四十六)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依据《办学许可证》上许可的职业(工种)、层次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出租、转让他人使用;不得将培训项目分包、转包他人;不得在核准的培训专业和层次之外擅自招收和培训学生。
(四十七)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按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结果确定不同等次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并分类给予其支持政策。
五、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四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并公示年检结果。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接受年检。
年检内容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培训教材使用及培训台账建设情况、教师队伍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审核材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开展年检并提出审查意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无故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予以登记,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十九)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会同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模式,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日常检查。
(五十)建立健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制度,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附件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十一)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制定诚信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
六、 附? 则
(五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十三)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7日印发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6日,原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劳社〔2009〕160号)同时废止。
(五十四)本规定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标准
- 《泉州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5-10-17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2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