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发放应届本科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和社保补助以及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等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30 17: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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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泉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委办发〔2022〕5号)相关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给予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

  1.申请对象

  首次在我市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应届毕业生(2022年及之后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我市户口;

  ②毕业后首次在我市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在我市同一单位参保连续缴费至少3个月,且申请时仍在岗;

  ③于毕业一年内提出申报。

  2、补贴标准

  每人1万元,一次性发放,每名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

  (二)给予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保补助

  1.申请对象

  首次在我市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应届毕业生(2022年及之后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我市户口;

  ②毕业后首次在我市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在我市同一单位参保连续缴费至少3个月,且申请时仍在岗;

  ③于毕业一年内提出申报。

  2、补贴标准

  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 600元,最多发放 24 个月。

  (三)对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给予社保补贴

  1.申请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且正常经营3年内的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应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对吸纳招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按小微企业为创办企业的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吸纳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80%给予补贴,最多可补贴至该小微企业正常经营满3年。

  (四)对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给予实缴税费地方留存部分等额资助

  1.申请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且正常经营3年内的小微企业。

  2.资助标准

  高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按小微企业实缴税费地方留存部分等额资助,最多可资助至该小微企业正常经营满3年。

  (五)给予民营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申请对象

  吸纳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首次在泉就业的我市民营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

  ①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②于吸纳的毕业生毕业一年内提出申报。

  2.补贴标准

  中小微民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民营企业补助标准为500元/人。该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途径

  通过访问【人才港湾网站】,网站地址:https://www.qzrcgw.gov.cn/

  1.进入【“涌泉”行动–政策申报】页面

  2.进入【一次性生活补贴、社保补助、税费资助等补贴政策】页面

  3.【一次性生活补贴】申报

  4.点击【一次性生活补贴】,如未登录将弹出登录窗口。

  5.登录后如果未完成【信息完善】则进入【信息完善】页面

  注:已完成【优才卡】申报的用户,这步可以省略。

 

  6.补充填写【申报信息】,即完成【落户信息】和【社保信息】

  7.完成【申报信息】填写后,点击【提交申报】

  注:提交申报后需等待各县市区审核员审核,审核信息将在网站个人中心的【消息通知】或小程序中的【消息提醒】进行实时通知。

  四、执行范围期限

  该政策执行范围为泉州市辖区内,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五、注意事项

  1.上述各项政策与我市现行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2.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享受上述各项补贴政策的在校生或毕业生应为在泉首次就业创业,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

  4.劳务派遣企业、人事代理企业除本企业自用员工外,劳务派遣、人事代理人员等不列入该企业就业创业补贴人数。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就业人才中心:丁健,电话:0595-28133660

  市就业人才中心:吴圳超,电话:0595-22376046

  市社保中心:陈冰媚,电话:0595- 2219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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