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22年6月9日联合印发了《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泉人社文〔2022〕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提出,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202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从国家层面为规范保证金制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22年1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要求,推动《规定》《实施办法》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泉州银保监分局进一步细化工资保证金实施规程,制定《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
二、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中标标的额(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部门与管理地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等具体经办业务。实施具体经办业务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鲤城、丰泽中心城区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由市人社局负责),以下简称“经办地人社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经办地区”。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经办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社局商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范围?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存储。总包单位应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我市行政区域内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牵头单位存储;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工资保证金分别存储。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
1.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上限为500万元;
2.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上限为150万元;
3.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上限为100万元。
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经办地区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项目,且在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存储比例可按前款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且金额不超过合同额区间的存储上限。
施工合同额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且该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经办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六、如何申请上限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且能认真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同一总包单位,可向市人社局申请上限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标准不低于我市单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存储限额的2倍。上限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该总包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采用上限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其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须经市人社局备案确认后,方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在经办地人社部门办理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手续。未经备案确认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不纳入上限存储工资保证金支付(清偿)范围。
七、使用相关保函的要求?
总包单位可以选择以全额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者现金+保函或现金+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全额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的担保(保证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总包单位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被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单位”的,在失信惩戒期间,其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以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50%。
经办地人社部门不得拒绝或者限制总包单位以符合规定的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单个工程项目只能由同一家机构出具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采用现金+保函或现金+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优先使用现金存储的工资保证金进行清偿。
八、什么情形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经办地人社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支付通知书》要求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经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或转入对应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由经办地人社部门依法通过该专用账户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的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转入对应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由经办地人社部门依法通过该专用账户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本人。
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的流程是什么?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并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竣工验收(项目五方主体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解除施工合同,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正本。
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经办地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30日,公示无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或返还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正本。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同时解除账户特殊标识和查封、冻结或划拨的限制,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储多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经办银行仅解除相应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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