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摘受伤引纠纷 镇村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3-03-18 11:13 浏览量:

  近日,永春县吾峰镇某村村民陈某向永春县吾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送来一面题有“为民解忧 清正廉洁”字样的锦旗,感谢工作人员快速圆满解决了他心头的一件大事。

  工伤赔偿引纠纷

  今年1月,余某向永春县吾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与陈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申请进行人民调解。吾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立即派镇专职调解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原来,吾峰镇某村村民陈某在将乐县某镇承包了一片芦柑园,2021年10月,陈某的妻子到将乐县某镇村民余某家中,说服余某到陈某的芦柑园中采摘芦柑,双方口头约定务工时间及务工报酬。2021年11月起,余某到陈某的芦柑园共采摘芦柑十几天,尚未领取过劳动报酬。

  2021年12月3日,余某在芦柑采摘过程中摔倒受伤,陈某将其送到村里的小诊所。然而几天过后,余某还是无法自行走路,便由家属护送去将乐县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治疗未见好转后转到福州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8万多元。余某认为其在采摘芦柑时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要求陈某全额赔偿所有医疗费用。

  镇村联合来调解

  陈某接到专职调解员的询问后,表示其与余某并没有签订合同,双方仅是临时雇佣关系,且余某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摔倒受伤,所以认为余某不属于工伤。

  陈某认为,其已及时送余某就医,就医后诊所医生认为休息即可,而余某却自行去其他医院就诊,且8万余元医疗费用并不完全是治疗腿伤。另外,余某未能提供完整材料给相关部门,所以未能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

  专职调解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陈某与余某为雇佣关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专职调解员向陈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镇调委会也动员某村调解员对陈某作思想工作,沟通赔偿事宜。在多部门努力沟通调解的情况下,陈某表示愿意赔偿余某,但金额为3.2万元,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项目。

  促成现场签协议

  经过沟通,余某对于陈某的赔偿方案表示认可,由于双方均不在吾峰镇,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征求双方意见,约定在吾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镇调委会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2月23日,余某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镇调委会,陈某委托他人与陈某签订了协议,并现场以现金的方式付清,双方对于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来源:福建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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