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泉人社〔2018〕3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民生保障局、金融办,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泉财企〔2018〕735 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企〔2017〕5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明确贷款对象范围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业的以下人员: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②台湾同胞来泉创业人员。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 %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统一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和贴息要求
(一)统一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不足5人的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不足10人的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四、建立担保机制
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
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试行取消反担保(暂定2年,视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市政府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委托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经办金融机构承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比例30%,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比例30%,其余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代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金额1%以内的担保费。
五、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签定相关协议。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不良贷款回收后按原代偿比例分配。金融机构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1年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得继续作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开户行;2年内创业担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低于担保基金余额3倍的银行,调整担保基金开户行。
六、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一)贷款资格审核。贷款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户口薄、 学历证明、婚姻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或转业证、退伍证、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证明)、营业执照(除网络商户按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网络创业材料、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外,其他人员均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基本申请材料(以下简称“基本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担保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前往创业所在地经办金融机构(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并在经办金融机构指导下填写《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表》(附件1)。经办金融机构要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初审情况表》(附件2)。
(二)贴息资格申请审核。经办金融机构统一在贷款资格初审完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基本申请材料及《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表》《创业担保贷款初审情况表》送到创业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贴息资格的审核。小微企业同时由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审核,办理担保手续。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贴息资格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贷款申请审批。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贴息资格审核通过的,经办金融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在收齐申请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贷款的发放。
(四)贴息资金拨付。各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向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各县(市、区)财政局及时兑付资金。符合中央和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各县(市、区)财政局会同人社局于每年2月25日前按照《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要求,将创业担保贷款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贷得出、收得回、用得好”。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负责审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的资格,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贴息资金的汇总和申请。
2.财政部门职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贴息资金,为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并按规定申报创业担保贴息资金及奖补资金。
3.金融工作部门职责:配合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覆盖面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4.人民银行职责: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指导经办银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要求,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及时掌握各经办银行贷款业务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经办金融机构职责:要根据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管理,依托信贷管理系统,履行内部程序,在个人和小微企业的现有贷款业务品种中区分“创业担保贷款”品种,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区分11类借款人;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业务人员准确理解指标含义,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及时规范填报各项数据,加强贷后管理;大力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细则,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及时申请财政贴息和代偿资金。按要求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的情况上报有关部门;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制定实施创业担保贷款细则并向人民银行备案;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收回不良贷款按原代偿比例分配。
5. 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职责: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推动作用,加强与经办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宣传推广创业担保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办理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相关手续,并合理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收费水平;做好担保基金受托管理,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催收处置工作,并做好相关风险代偿分担。对已核销完成代偿的贷款,建立台账备查。
(二)加强绩效评价。各县(市、区)要设定创业担
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对资金实际产出和效益进行评估,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和下达,强化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目标如期落实。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不断优化资金分配和使用。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强化信息公开意识,不断拓宽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增加公开手段和渠道,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对创业担保贷款管理规定、贷款审核发放、资金拨付情况等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
(四)完善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统计表》(附件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人员综合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每季度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将各类统计报表连同附件5、6(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填报)汇总上报市人社局汇总,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现行中央、省、市政策规定之外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请各县 (市、区)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联合当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扎实做好政策贯彻实施。
附件: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表
2.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初审情况表
3.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统计表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人员综合情况统计表
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
6.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情况表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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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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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您的申请能顺利地获得批准,请如实填写,字迹工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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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资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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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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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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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就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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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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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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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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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号码(或其它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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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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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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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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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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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就业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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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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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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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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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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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申请贷款金额 万元:贷款期限 年(以贷款发放日为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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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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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人员信用担保 □信用社区担保 □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质押担保 □房产抵押担保 □取消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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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偿还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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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承诺 |
1.以上资料完全属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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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统计类型 |
人员属性 |
□1.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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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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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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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返乡创业农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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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网络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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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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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人员 □毕业五年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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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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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刑释解教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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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湾同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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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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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属性 |
□1.实体经营: □入驻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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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店经营: □入驻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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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意见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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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机构意见 |
复审人(签章): 年 月 日 批准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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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初审情况表
一、申请人还款逾期记录情况
贷款申请人(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在贷款申请日最近24个月的贷款(信用卡)还款记录情况。
1.□无逾期记录;
2.□有预期逾期记录,具体情况如下:
□未达到连续2次(含) □已达到连续2次(含)
□累计未达到4次(含) □累计已达到4次(含)
二、反担保的类型及其合格情况
承担反担保信用人员携带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已婚需夫妻双方一同前往。
□第三方人员信用担保合格;
□信用社区担保合格;
□ 权证抵押担保合格;
□反担保不合格。
三、取消反担保情况
□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企业、创业项目
□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十万元以下
四、银行初审结果
□贷款条件未合格
□贷款条件合格,拟向 身份证号 发放贷款 万元
经办银行名称(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初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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