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沃德商用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上锋, 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西侧鑫源麦德龙国贸商城A区4-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03508078):
本委受理申请人鲍伟与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泉劳人仲案字〔2026〕第19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泉劳人仲案字〔2026〕第1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鲍伟的仲裁请求。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104领取(联系电话:0595-22371421),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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