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分期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凯,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0号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2Y9T3098):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伟祥与你公司赔偿争议案件泉劳人仲案字〔2026〕第19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泉劳人仲案字〔2026〕第193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深圳分期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伟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104领取(联系电话:0595-22371421),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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