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昊宇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桂花,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XRYT80N):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克蛟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泉劳人仲案字〔2026〕第20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泉劳人仲案字〔2026〕第201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泉州昊宇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克蛟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工资差额26782.74元、产假期间工资差额65223.54元、2026年6月工资差额10284.97元;二、驳回申请人杨克蛟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104领取(联系电话:0595-22371421),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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