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匹克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景南, 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宝山后坑239号A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3105095230):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凯与被申请人一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泉州匹克鞋业有限公司关于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泉劳人仲案字〔2026〕第200号),本委经审理认为,你公司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厉害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加你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及清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及清单、被申请人答辩状、第三人追加通知书、第三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证据或者提出证据不足证明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规定的不利后果。2026年11月24日下午3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101,电话0595-22371421)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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