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皇台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MA7MTWFHXE,法定代表人:雷喜财,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国酒城一期三楼1-23-5号):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灿成与你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泉劳人仲案字〔2025〕第1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泉劳人仲案字〔2025〕第16-1号、泉劳人仲案字〔2025〕第16-2号仲裁裁决书。泉劳人仲案字〔2025〕第16-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贵州皇台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灿成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工资差额20709.38元。泉劳人仲案字〔2025〕第16-2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黄灿成与被申请人贵州皇台酒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2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贵州皇台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灿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4954.93元;三、驳回申请人黄灿成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104室领取(联系电话:0595-22371421),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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