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10-16 10:40 浏览量: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力传承弘扬“晋江经验”,推动21世纪“海丝名城”建设,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级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产业园”)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具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单位、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和产业要素有效融合的特定区域。

  (三)人力资源产业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经济发展及产业布局统筹规划,坚持经营性与公共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

  (四)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所在辖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运营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依据本管理规定,在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认定工作,与泉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联合实施扶持政策,推动人力资源产业园健康有序发展。

  (五)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园区相关管理规定。

  二、申报设立和调整变更

  (六)人力资源产业园申报主体应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的企业或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

  (七)人力资源产业园申报条件

  1.具有科学的规划论证。申请设立人力资源产业园应规划清晰,定位准确,布局合理,符合我市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2.具有一定的建筑面积。只设立一个园区的,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设立多个园区的,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分园区原则上不超过2个。园区设施较为完善,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和配套服务,其中公共培训、交流等服务空间不少于100平方米。

  3.具有一定的聚集规模。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信经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不少于20家,机构类型和服务项目比较丰富,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产业园区的上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全年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含1亿)以上。

  4.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泉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园区应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5.具有相应的扶持政策。产业园所在县(市、区)政府应配套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政策应涉及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基金。

  (八)申报材料

  1.《泉州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报告内容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运营方式、规划战略、发展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等。并提供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面积、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及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扶持优惠政策落实、入驻机构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材料。

  3.申报主体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属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应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共建合作性质的,还需提供合作协议。

  4.园区入驻机构产值及服务类型等情况材料。包括产业园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和入驻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材料复印件。

  5.产业园所在县(市、区)制定的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九)设立程序

  1.申报。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向市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2.评估。市人社局组建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审核。

  3.认定。对评估审核通过的产业园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结果的,由市人社局行文批复,授牌“泉州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向社会公布,市人社局、财政局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

  (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生运营管理机构主体、名称、场所等重要因素变化的,申报主体应在变更前一个月内报市人社局备案。

  (十一)申报主体主动申请撤销或运营期间考核评定存在不具备资质情形的,由市人社局按程序予以撤销资质。

  三、运营和管理

  (十二)申报主体及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设产业服务平台。园区应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向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并提供市场推广、事项代办、品牌建设等专业化服务,做好政策咨询、补贴申请等增值服务,打造一流的人力资源平台服务环境。

  2.引导诚信经营。园区运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引领入驻机构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3.规范化管理运营。园区应具有完善的入驻机构准入退出、项目扶持、年度考核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充分发挥孵化、培育功能,吸引服务层次高、附加值大、成长性好的机构优先入驻,引导和帮助园区入驻机构优势互补。

  4.创新服务手段。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搭建园区“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入驻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软服务。

  5.加强从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讲座、培训等活动,为入驻机构提供业务合作推广平台,提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6.有效服务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产业园机构集聚优势,健全完善人力资源产业服务链条,通过组织品牌宣传、合作交流、政策宣讲等形式,鼓励园区机构积极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促进优质产业集聚和跨界融合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协同发展。

  (十三)评估考核

  1.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设立认定、评估考核工作。产业园所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产业园建设与发展进行监督、指导。产业园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产业园的管理服务工作。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完成考评数据、辅证材料(主要包括:入驻机构情况、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园区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从业人员等情况)等统计整理和自评工作,经申报主体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

  3.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已创建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从创建次年起连续2年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是对产业园申报条件和运营管理的考核,具体包括年度园区总体发展情况、园区运营和管理的职责履行情况、入驻机构经营情况等事项。

  对考核中发现申报条件未达标、园区运营管理不善、失信经营以及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且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撤销其资质,收回命名标牌,未发放建园补贴不予发放,且在三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2年考核期满,执行定期巡检、年度报告制度。

  四、优惠政策

  (十四)运营补贴政策

  1.建园补贴。对成功创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园,由市财政给予所属园区80万元建园补贴,分两次拨付,评定当年拨付50万元,评定次年起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万元。

  2.升级奖励。鼓励园区阶梯化发展,由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升级创建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建园补贴升级奖励100万元;升级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入选园区200万元一次性升级奖励。本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领。已申领过奖励又升格获评认定为上一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可再申领补差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产业园,由所在县(市、区)负责管理服务的人社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人社局提交申领奖励函件及申报材料。

  3.专项扶持。市、区相关部门通过优先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园区承接政务服务、专项培训、招聘选拔、人才评选等服务。

  五、奖励资金的发放

  (十五)本文件中由市财政提供资金的奖励项目,由申报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县级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审核、公示。公示结束,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奖励名单和金额,并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相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县级人社部门,再由县级人社部门拨付给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六、其他事项

  (十六)各地应加强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工作,完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有效的产业园投资运营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产业园的消防验收报告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属地安全生产要求执行。

  (十七)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创新产业园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产业园建设,构建多元化的产业园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十八)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布局规划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人社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县(市、区)可参照制定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规定。

  (十九)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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