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局监察室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监察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