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4-00078
- 备注/文号:泉人社文〔2024〕16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社保中心: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4〕8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 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 (闽人社文〔2023〕159号)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就2024年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以下简称“四项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4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仍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二、2024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
三、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