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4-00005
- 备注/文号:泉人社文〔202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5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税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现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4年1月5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3〕1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528元/月。
二、2024年1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212元至2106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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