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0-00146
- 备注/文号:泉人社文﹝2020﹞25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30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综治工作办、财政局:
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财政厅转发并提出贯彻意见(闽人社文〔2020〕11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
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名称为“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驻泉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规范开展相关工作。近三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年均受理量超过500件或仲裁院专职仲裁员年人均办案量超过150件的县(市、区)应在仲裁院设立工作站,或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案件量较少、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在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相关制度、工作流程、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 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硬件设施。仲裁院要认真做好建站保障工作,为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
(二)落实律师值班。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参与市级工作站值班的律师库,每周一上午派驻律师值班半天。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派驻律师值班或通过信息化等方式参与值班。
(三)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提供经费支持,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市级工作站值班律师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派驻,值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各地可参照执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仲裁院要加强对工作站的日常管理,负责值班律师考勤工作,建立接待登记制度,督促值班律师做好接待记录,记录来访人的基本情况、来访事由和答复意见等。
(二)完善工作联系制度。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共同推进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仲裁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会商机制,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确保工作站顺利运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仲裁院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明确专人作为工作联络员,对涉及法律援助事项进行沟通联系,仲裁院联络员负责本级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登记、初审和工作站公示内容维护完善等工作,保证联络畅通及时。
(三)落实人员培训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工作站值班律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作站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并提供有关宣传资料。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人社部文〔2020〕114号)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 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0〕11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司法办、财政金融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进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近三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年均受理量超过500件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专职仲裁员年人均办案量超过150件的地方,应在仲裁院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站。仲裁院负责为工作站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和服务设施;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甄选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备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实践经验的执业律师定期派驻工作站驻点值班,律师资源少或者交通不便利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排班密度,但应通过信息化等方式保证工作衔接不受影响;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法律援助中心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工作站应悬挂统一标牌,公示法律援助相关制度、工作流程、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案件量较少、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应在仲裁院公示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工作流程、联系电话等信息。法律援助机构与仲裁院在同一办事大厅开设工作窗口的,可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窗口直接承担工作站或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窗口的工作任务。
人社部门可推动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法律援助机构推荐的具备条件的律师聘为调解员。
二、进一步明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工作站及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窗口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是为劳动者无偿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解仲裁及诉讼、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争议;二是向劳动者告知法律援助申请条件、范围、程序等;三是开展劳动保障和法律援助等法治宣传;四是指导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接收、初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批;五是工作站应执行法律援助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制定的相关制度,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和仲裁机构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三、建立健全衔接协作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共同推进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作站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提供有关学习宣传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工作站驻站律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培训。要建立健全调解员激励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对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在补贴发放、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等方面予以激励和支持,充分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各地仲裁院、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确定专门工作联络员,对涉及法律援助有关事项进行沟通联系,遇到群体性或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服务评价体系,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仲裁院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合理评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贫困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主动采取措施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协作机制有待健全、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处理各类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劳动者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院要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优势,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指导,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仲裁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法律服务网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设立在当地仲裁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财政部门要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要提供经费支持,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
二、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在法律援助对象上,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考虑当地法律援助资源供给状况、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低收入劳动者,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事项上,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基础上,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涉及劳动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站可以配合仲裁院开展法律知识宣讲、以案释法等活动,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三、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对来访咨询,工作站接待人员应当登记受援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受援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受援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受援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四、健全便民服务机制。简化审查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重点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转交。对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交申请材料、补办相关手续。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将其纳入当地为民办实事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加强指导监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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