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0-00034
    • 备注/文号:泉人社文﹝2020﹞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21
    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2-24 15:3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1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0〕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精神,按照“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的原则,推进省级统筹和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根据统计部门确认的有关数据,现就2019年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计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2018年全省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8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见附件)为基数计发相关待遇。如果今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2018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水平的,以设区市2018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指标计发相关待遇,直至全省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本设区市2018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按照全省统一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指标计发相应待遇。 

      三、本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8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2018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

    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

     

      全  省           76266元;

      福州市           83273元;

      厦门市           85166元;

      泉州市           65915元;

      莆田市           65050元;

      三明市           79202元;

      漳州市           74577元;

      南平市           69984元;

      龙岩市           70094元;

      宁德市           72971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   78395元。

      (以上数据由省统计局提供)

     

    抄送: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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