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社局、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国土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管理,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4〕4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优化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实施办法》精神,我省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市人社局对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行使日常监管和具体管理职责。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地区工资保证金和进行日常监管。鲤城、丰泽中心城区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由市人社局负责。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经办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社局商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经办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履约)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经办工程担保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二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从事工程担保业务2年以上;三是近2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三、单个项目工资保证金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到期延长或更换的,新开立的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限应从该项目开工之日起,且从新开立之日起延长有效期不少于1年。上限存储的,新开立的保函(保证保险)担保范围应覆盖该总包单位所有向市人社局备案的工程项目。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年7月7日。本通知印发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继续有效。之前我市印发或转发的有关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