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为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4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9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属我市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进一步明确管辖划分如下: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其他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具体为:
1.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其中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或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在泉州开发区辖区内的由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办理。
2.在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参保地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其中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我市但生产经营地在我市范围内,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生产经营地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四、对工伤认定管辖存在争议或管辖不明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五、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事故发生在异地的(本省跨县区),可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93号)要求,委托异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事故伤害情况调查,并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外地委托我市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六、在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由原受理机关继续办理。
七、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4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等文件精神,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以本局名义履行职权;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继续受委托,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履行职权。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