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108-2025-00096
- 备注/文号:泉人社函〔2025〕1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6
林四南代表:
《关于出台社会保险历史补缴问题处理相关规定的建议》(第1131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局会同市司法局、信访局、医保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实施细则及制定滞纳金减免政策的建议
您提到要“制定地方社会保险缴交标准”、“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补缴规定”、“制定社保补缴投诉处理程序及规则”、“制定滞纳金减免政策”等建议紧扣当前劳资纠纷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对规范社会保险补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22年1月起实行全国统筹,地方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我市无相关立法权限。关于社保费补缴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局于2024年全国人大来闽开展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调研期间也积极进行反映。2025年5月,人社部来泉调研,我局再次就社保费补缴问题组织部分
企业进行座谈,积极反映企业的诉求。您的建议,我局将协同司法局等部门继续跟踪国家和省上关于社会保险领域的立法动态,配合开展相关立法调研论证,推动合理化解社会保险历史补缴问题。
二、关于建立多方联动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的诉求逐年上升。因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用人单位经济压力大等原因,补缴历史欠费问题难以解决,导致劳资矛盾越发严重。我市已关注到涉企社会保险费补缴等问题,组织两级法院和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召开调研会,深入了解这一问题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困难,限于我市对此领域无立法权限,法院、人社、税务等职能部门均分别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汇报,以期由上而下进行制度性改革。
我市各级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积极妥善处理涉及社会保险补缴的历史问题,注重调解、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益,加强两级法院、人社、税务、工会、行业协会等联动协作,促使劳动者和企业和解协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关于优化补缴流程和渠道的建议
2022年5月,省上对补缴流程予以明确,以下补缴对象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由社保中心受理:(1)补缴2008年1月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2)补缴未办理参保登记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3)后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用人单位向社保中心提出补缴申请,提供档案、劳动关系佐证材料(劳动合同、工资花名册等)、《养老保险费补缴数据确认表》等申报材料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社保中心负责补缴资格和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向税务部门传送补缴数据,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和费款征收工作。2008年(含)以后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参保登记有效存续期内断缴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受理补缴申报和费款征收。
您提到“完善跨省转移接续”的建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要求,目前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已依托人社部转移平台,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无纸化全程网办,全面落实“跨省通办”。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可以线下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也可以网上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以及电子社保卡相关联的公众号或者小程序申请办理。参保人员提出转移申请后,后续相关工作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协调处理,参保人员即使身在省外也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以及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
领导署名:龚时荣
联 系 人:邱惠燕
联系电话:22276809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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