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泉州金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义
地址:鲤城区石崎社区
你单位存在使用童工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
2021年11月9日晚上,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金龙派出所对辖区娱乐场所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服务员陈豪未满16周岁,随后将相关线索移送我局。2021年12月9日,我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经查,陈豪(男,汉族,2005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东新镇)于2021年11月5日入职你单位所属金桥演艺吧从事服务员工作,陈豪于11月10日自行离职后未再到你单位上班。陈豪在你单位工作共计5天。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陈豪的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协处函、离职结算工资凭证、书面反馈等主要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2022年1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人社监罚告〔2021〕19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泉州分行(地址:市区丰泽街中段建行大厦)缴纳罚款。(账户名: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没款收缴户;账号:350652490156241035009001293)。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B栋(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22273049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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