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0-07-01 15:25 浏览量:

为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以及有关财经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开支实行集中审批(单项或单张票据多项金额3000元(含)以下授权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二、实行重大开支集体研究的财务审批制度

(一)局机关的各项经费开支(除正常发放工资薪金、缴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邮电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外)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经费开支须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3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开支还须提请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二)直属单位的各项经费开支,除正常发放工资薪金、缴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邮电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制度安排的单位法人有权审批的外,按以下权限审批:3万元(含)至5万元经费开支,经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含)至20万元的经费开支须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2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开支还须提请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三)市高级技工学校20万元以下经费开支(除正常发放工资薪金、缴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邮电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制度安排的单位法人有权审批的外),由学校自行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经费开支经局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三、局党组对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年终须向局党组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和年度财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直属单位的财务决算报表和年度财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同时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备案)。

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具体负责对局机关及被纳入局会计核算业务的直属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收支预算和日常管理,并对没有纳入局会计核算业务的直属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对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五、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领导应定期了解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听取财务人员的合理化建议。每年底召集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当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单位工作内容对下一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预测,合理编制部门收支预算。

六、因公务需要发生的经费支出事项,经办人员报销时须填制或取得原始报销凭证,并送交会计人员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要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报销凭证可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七、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预算资金,控制费用开支。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各项经费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单位转账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允许现金消费。

(一)办公费。办公室建立办公用品购置、领用、登记制度,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科室需要时向办公室领用。报刊、杂志、书籍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订阅。禁止公费订阅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书籍。购置办公用品、报刊、杂志、书籍必须取得税务部门印制的正式发票,发票内容按实际购买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填列。报销时,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名并说明购买理由,按程序审批后报支。属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差旅费。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报《出差审批单》,科级以下工作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上工作人员还需报经主要领导审批。出差费用标准按《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行〔201554号)及《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缴纳差旅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等事项的通知》(泉财行〔2018159号)规定执行,并严格落实《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泉财采〔2018257号)规定。出差人员不得以其他餐费发票报销在外期间或途中用餐费用(其中,外出参加会议的,只能报销往返工作单位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报销差旅费时,需附经领导审批同意的《出差审批单》,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的,还应附主办单位有关通知文件。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三)会议费。会议费开支标准按《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行〔2017857号)规定执行。各科室需要召开的会议,一般应提前5天编制《会议费预算单》,按程序审核并报主要领导同意,作为报销时的凭证。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凡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得报销。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四)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严格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委办发〔201631号)及《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59号)执行。公务接待对象要有派出单位接待公函。公务接待要坚持热情、周到、节俭原则,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伴人数。具体接待时由业务科室提出,并填制《公务接待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时应附正式发票和《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接待公函,以及接待费用结算清单。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不得报销。

(五)培训费。培训严格按照《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行〔2017867号)规定执行。培训主管科室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经财务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并于每年331日前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严格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86号)和《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预〔2016407号)执行,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各相关科室要按照时间节点,积极完成重点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绩效总体计划,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健全完善绩效管理全过程监控机制,年末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报支要先报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同时,还要附专项经费列支通知文件。

(七)设备购置费。各科室需要添置办公设备时,必须先提出书面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办理。属政府采购的设备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建立机关固定资产登记、盘点制度,督促使用人员自觉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并配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办理需要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

(八)机动车修理及燃料等费用。机动车维修应事先填报《机动车维修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后送修。报支车辆维修费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机动车修理、加油、保险按政府采购要求,实行定点维修、加油和统一保险。

(九)邮电邮资费。严格控制长途电话及邮递快件使用,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件邮寄并建立信件邮寄登记制度,每月邮资费报销需附信件邮寄登记卡,金额一致方能报销。

(十)临时聘用人员工资。聘用人员由人教科统一管理(即统一签订聘用合用、统一工资待遇),并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社保、医保。其中:月基本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基本工资相应提高。工资发放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负责。

八、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财务运行情况每月进行公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循私舞弊、贪污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本规定自20207月1 日起施行。原《财务管理制度》(泉人社〔2019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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