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
1、按要求用碳素笔填交《泉州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一份,供养直系亲属的填交《非因工、因病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并附近期1寸彩照两张,由用人单位(或死亡职工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伤病职工身份证、经系统治疗(住院治疗或每月两次以上门诊治疗)的全部原始病历资料、病历资料要完整、有效,包括门诊病历、入院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各种医疗检查报告单(X光片、CT片、病理检查报告单等);
3、肢残、外伤等体表伤病残者应提交伤病残部位四寸彩照1张;影响视力的应提交视觉诱发电位等检查报告影响听力的提交听觉检查报告:肌瘫的提交肌电图检测报告;智能障碍的提交智能测试报告等鉴定必需的相关检查报告;
4、精神病患者,应提交五年以上病史证明、病历材料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
5、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伤病职工近期工作、日常生活近况书面报告(原件);
6、申请人是伤病职工直系亲属的,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等;
7、非因工、因病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应提交与非因工、因病或因工死亡职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因工死亡直系亲属的鉴定还应提交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书;
8、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9、以上材料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范围
1、单位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因工、因病或工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鉴定期限
在申请材料完整并受理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四、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要求是用人单位、伤病职了或其直系亲属。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5个工作日内须补正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申请的时限内,因申请人的原因不能按时补正或不予补正申请材料的,所延误的时间由申请人担责。
3.申请人和伤病职工应积极配合鉴定所需的诊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拒不配合鉴定诊查的,可中止或终止鉴定评审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4.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不接受邮寄信件申请。
经办机构: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104室
电话:0595-22256696
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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