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办事指南
时间:2020-12-02 11:07 浏览量:

一、受理对象

1、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职工(下称工伤职工),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医疗、康复期)满的;

2、经依法行政确认或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委托的非法用工单位因工负伤伤残人员。

二、鉴定期限:申请材料完整并受理后,伤病情符合鉴定条件的,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三、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复查鉴定应提交初次鉴定提交的所有资料、初次鉴定结论、作出初次鉴定结论后继续治疗的所有病历、诊查资料。

四、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指定医院诊查→鉴定专家评审→劳鉴委审核审批→作出结论→送达

六、其他事项

1、申请人要求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须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申请的时限内,因申请人的原因不能按时补正或不予补正申请材料的,所延误的时间由申请人担责;

3、申请人和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鉴定所需的诊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拒不配合鉴定诊查的,终止鉴定评审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4、劳动能力鉴定不接受邮寄信件申请;

5、工伤职工领取鉴定结论,除工伤职工、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办理合法的委托手续;用人单位领取鉴定结论,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明领取;

6、因申请人无法提供用人单位详细地址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鉴定结论无法有效送达用人单位,需公告送达的,其公告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

九、填表说明

1、《鉴定表》正面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应如实按要求填写;

2、申请人是工伤职工本人的,在“申请人姓名”一栏填本人,其他免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在“申请人(签章)”处加盖公章;

3、申请人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用人单位意见”栏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签署意见。

4、工伤职工需申请辅助器具配置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等事项的,请在“申请事项”栏的“口”上打√,并在后面填上具体事项。

 

经办机构: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104

电话:0595-22256696

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