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劳动能力鉴定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办理条件:
(1)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职工(下称工伤职工),经治疗(含康复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后,可申请鉴定;
(2)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委托的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5.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10日)→指定医院检查(10日)→召开医疗卫生专家评审会及审核医疗卫生专家意见(7日)→作出鉴定结论(3日)。
6.申报材料:
(1)《泉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近期一寸彩照2张);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入院首页、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和相关的X光片等有关医学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与鉴定相关的其他资料(如:伤残部位4寸彩照、肺功能检查报告等)注:根据具体病情提供,如:肢体、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供伤残部位4寸彩照;矽肺等职业病患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书和肺功能检测报告等。
7.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8.办件类型:承诺件
9.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10.年检需求:不需要
11.审批决定证件:无
12.注意事项:无
13.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22256696(窗口)
投诉电话:0595-22255698
网址/表格下载:http://www.qzrs.gov.cn/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B栋104室
14.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确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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