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 :泉州市人社局 时间:2016-05-16 01:54 浏览量:
项目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
子项名称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 1.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职工(下称工伤职工),经治疗(含康复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后,可申请鉴定;
2.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委托的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申报材料 1.《泉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填写正面);
2.近期一寸彩照2张;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1份);
5.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入院首页、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和相关的X光片等有关医学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与鉴定相关的其他资料(如:肢体、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供伤残部位4寸彩照;矽肺等职业病患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书和肺功能检测报告等)。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收费依据 闽价费〔2014〕121号
收费标准 初次鉴定320元/例,复查鉴定380元/例
重要提示
办理科室(单位) 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业务咨询电话 22256696
投诉电话 222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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