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厦门长和信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伦斌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363号致富楼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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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劳动监察员对你单位承接的泉州石头街花苑(保利壹号公馆)项目部进行劳动用工资料审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违法行为,我局立即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泉人社监令〔2021〕170151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2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限期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2021年11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人社监罚告〔2021〕14号),依法告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项一般档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泉州分行(地址:市区丰泽街中段建行大厦)缴纳罚款。(账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账号:350652490156241035000000001)。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B栋829室(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22273049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11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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