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缴交及待遇发放 我市标准提高
时间:2023-02-26 21:57 浏览量: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23年1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泉州失业保险费缴交标准及失业金发放标准均已提高。

  从2023年1月1日起,统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本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逐步提高到60%;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降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统一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调整后,在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原有的1372元/月—1568元/月提升至1764元/月;在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原有的1267元/月—1448元/月提升至1629元/月。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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