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2-00046
    • 备注/文号:泉人社文〔2022〕14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水利局、泉州市铁路建设发展中心、泉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9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6-09 11:29

    各县(市、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泉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监管组,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国土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相关企业: 

      现将《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铁路建设发展中心    泉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泉州银保监分局

                                                             2022年6月9日

      

                   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

      一 、总体目标

      (一)为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2〕1号)和泉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泉治欠办发〔2020〕1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中标标的额(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三)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实施意见。

      (四)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2〕1号)文件精神,我省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市人社局对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行使日常监管和具体管理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等具体经办业务。实施具体经办业务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鲤城、丰泽中心城区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经办业务由市人社局负责),以下简称“经办地人社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经办地区”。

      同一工程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经办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社局商市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二、工资保证金存储

      (六)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存储。总包单位应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我市行政区域内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

      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牵头单位存储;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工资保证金分别存储。

      (七)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等业务。经办银行应在其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银行保函业务。经办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有总部或法人登记的分支机构;

      2.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3.经办银行开展存储工资保证金业务的,应建立数据专线对接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控平台),实时将总包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据信息上传市监控平台,接受人社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动态监管。

      (八)经办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履约)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经办工程担保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有总部或法人登记的分支机构,从事工程担保业务三年以上;

      3.近三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九)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保险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经过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2.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有总部或法人登记的分支机构;

      4.近3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5.如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取得总公司相关业务授权。

      (十)市人社局应定期对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备案,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需重新备案。经办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退出开展工资保证金担保、保证保险业务的,应将其在我市开展的相关工资保证金业务履行完毕后,方可退出。

      (十一)经办工程担保公司在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前,应以现金形式在市人社局的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储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存储标准不低于我市单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存储限额的2倍。工程担保公司存入的风险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担保公司履行保函所示的付款义务。风险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归工程担保公司所有,一般一年结息一次。

      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担保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其存储风险保证金数额的30倍。工程担保公司自备案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在本行业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为泉州市级及以上诚信企业或者被评为泉州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企业的,其累计出具的担保保函额度在原有额度基础上增加一倍。

      (十二)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中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后20个工作日(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经办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经办地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附件1)。总包单位按照确定后的金额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项目名称加“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超过20个字的,工程项目名称可以使用规范简称。

      总包单位在我市或经办地区有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一)在全市统一或各经办地区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泉州市或各县(市、区)名称加“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工程项目分别管理;(二)按单个工程项目分别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项目名称加“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因特殊情况,依总包单位申请,经经办地人社部门同意,可按本实施意见下发前的存储方式通过经办地人社部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其日常管理、使用、返还按原规定办理。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附件2)。

      (十三)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泉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3),并将协议书副本送经办地人社部门备案。

      (十四)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十五)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

      1.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上限为500万元;

      2.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上限为150万元;

      3.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上限为100万元。

      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经办地区有两个及以上在建工程项目,且在建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存储比例可按前款合同额区间分别下浮0.5%,且金额不超过合同额区间的存储上限。

      施工合同额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且该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经办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十六)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经办地区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新增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经办地区承建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新增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单位”的, 其新增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导致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的,其金额无存储上限。

      经办地人社部门应结合日常投诉举报、执法检查、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市监控平台等渠道掌握的情况,综合判定总包单位工资拖欠及制度落实情况。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差异化存储的依据。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年度评价为A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年度评价为守信的可视为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年度评价为C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年度评价为严重失信的可视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市级评价结果适用全市,县级评价结果适用本行政区域(下同)。年度评价结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相关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减免依据。

      (十七)根据本实施意见(十六)项规定,降低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十五)项规定的标准追加补足或重新办理存储工资保证金。

      (十八)继续实行上限存储工资保证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且能认真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同一总包单位,可向市人社局申请上限存储工资保证金(附件4)。存储标准不低于我市单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存储限额的2倍。上限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该总包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采用上限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其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须经市人社局备案确认后,方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在经办地人社部门办理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手续。未经备案确认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不纳入上限存储工资保证金支付(清偿)范围。

      经办地人社部门需使用上限存储的工资保证金的,应向市人社局提出支取书面申请,附该工程项目《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报表》(附件1)、《泉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效法律文书,由市人社局依法依规划入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指定账户。上限存储的工资保证金被依法使用的,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总包单位以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上限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工程保证保险被依法使用或到期应按规定补足、更换新保函、新工程保证保险或延长有效期。未及时补足、更换或延长有效期的,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在建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十五)项规定的标准追加补足或重新存储工资保证金。

      (十九)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总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实施意见(二十四)项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二十)总包单位可以选择以全额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者现金+保函或现金+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全额以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的担保(保证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总包单位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被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单位”的,在失信惩戒期间,其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以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50%。

      经办地人社部门不得拒绝或者限制总包单位以符合规定的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单个工程项目只能由同一家机构出具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采用现金+保函或现金+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优先使用现金存储的工资保证金进行清偿。

      (二十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规定,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开立的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应以经办地人社部门为受益人,性质为独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正本交经办地人社部门保存。

      总包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含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不得设定担保。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依照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承担担保(保证保险)责任。

      (二十二)总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工程保证保险(附件6),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一般应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完工(竣工)日期延后6个月。

      总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全周期、全过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未完工,其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到期的,经办地人社部门应在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发送信息等形式提醒总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延长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有效期,或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十三)经办地人社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的总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向社会公布,总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三、工资保证金使用

      (二十四)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经办地人社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支付通知书》要求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经办地人社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或转入对应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由经办地人社部门依法通过该专用账户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的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转入对应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由经办地人社部门依法通过该专用账户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本人。

      元旦、春节期间等特殊节点时间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按照《支付通知书》要求立即支付到位。

      支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工资保证金使用的依据。

      经办工程担保公司未能按照《支付通知书》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经办地人社部门可以向市人社局申请,从其存储的风险保证金中支取所担保的资金用于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所支取的风险保证金,不超过其担保的额度。风险保证金被支取后,工程担保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

      (二十五)工资保证金被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

      采用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原工程保证保险相同担保(保证保险)范围和担保(保证保险)金额的新保函、新工程保证保险,或在经办银行开立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或新工程保证保险后,原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即行失效。

      (二十六)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总包单位和经办地人社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支持通过向市监控平台实施上传数据信息等信息化方式实现。

      (二十七)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并经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竣工验收(项目五方主体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解除施工合同,总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正本。

      总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经办地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30日,公示无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7),或返还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正本。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同时解除账户特殊标识和查封、冻结或划拨的限制,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储多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经办银行仅解除相应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使用限制。

      经办地人社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正本的书面申请。

      经办地人社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项目完工(竣工)或长期未动工、停工、烂尾时间超过3年及以上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被认定为“无欠薪标杆项目”的工程项目,可提前全额返还该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

      (二十八)总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资保证金监管

      (二十九)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十)加快推进我市工资保证金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和市监控平台,依法归集工资保证金、拖欠工资案件、信用管理等方面信息数据,构建全市集中的欠薪数据库和信用管理数据库,作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依据。

      人社部门依法合规建立工资保证金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监管。经办地人社部门应定期对书面保函、工程保证保险进行核验,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支持通过实时对接上传市监控平台等信息化方式进行核验。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具备将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实时对接、上传市监控平台条件的,应在发生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经办地人社部门。

      逐步推行使用电子保函、工程保证保险。

      (三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闽人社发〔2022〕1号)和本实施意见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交、更新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延长有效期)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二)经办地人社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每季度向市人社局汇总上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等情况,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经办地人社部门在办理完成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凭证、信息上传至市监控平台。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总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三)经办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经办地人社部门予以不良记录,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我市工资保证金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1.收到《支付通知书》后,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未按照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约定全额承担担保(保证保险)责任的;

      2.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3.未落实本实施意见(二十六)项、(二十九)项、(三十)项等规定的;

      4.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规定,导致工资保证金账户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的;

      5.未按监管要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五、附则

      (三十四)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含装修装饰)、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石油化工、园林绿化适用本实施意见,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十五)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泉州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泉州市人社局报告。

      (三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规定为准。《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19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按我市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闽人社发〔2022〕1号文件施行后,本实施意见下发前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已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经办地人社部门应按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执行我市原有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闽人社发〔2022〕1号文件规定存储比例,对超出本实施意见存储数额部分,经办地人社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办理返还。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报表(样本)

      2.泉州市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样本)

      3.泉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4.泉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限存储申报表(样本)

      5.泉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6.泉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样本)

      7.泉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

       政策解读: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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