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0-00098
- 备注/文号:泉人社文〔2020〕1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双拥共建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06
各县(市、区)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泉州开发区党工委、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党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
现将《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的通知》(闽人社表彰〔2020〕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泉州市推荐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简称市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挂靠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共建科,具体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
二、推荐评选名额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表彰,省分配我市推荐名额1名。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闽人社表彰〔2020〕18号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可报送1名全国爱国拥军模范。
三、推荐评选程序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闽人社表彰〔2020〕18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泉委办发明电〔2020〕32号)文件所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开展。
四、推荐评选材料上报
(一)各相关单位按照闽人社表彰〔2020〕18号和泉委办发明电〔2020〕32号文件规定,于7月8日前向市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二)市评选办对各单位提交的推荐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初步确定我市推荐对象,经市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并报市双拥共建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评选办。
联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共建科
联 系 人:陈家怡 联系电话:0595-28386625
联系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C栋北门222室
邮 箱:68829168@qq.com 邮政编码:362000
附件:泉州市推荐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
公室成员名单
泉州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7月6日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的通知
闽人社表彰〔2020〕18号
各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和拥政爱民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成立福建省推荐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双拥办,具体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推荐评选名额与范围
此次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表彰名额总计70名,采用差额评选方式进行推荐,差额比例不低于20%。分配我省推荐评选名额为3名,经研究,全省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推荐评选名额按如下掌握:各设区市、平潭综台实验区各推荐1名爱国拥军模范,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视情推荐。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评选推荐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现役军人),其中副司局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不参评,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参评。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对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三、推荐评选条件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双拥工作实践,理想信念坚定,工作实绩突出,作风形象清正,群众基础厚实,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强烈的爱国拥军意识,大力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和
备战打仗,服务强军实践成效显著;
(2)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和拥军优属责任,积极落实拥军优
抚安置法规政策,在退役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教
育优待、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等方面担当有为;
(3)主动参加“关爱革命功臣”、“双拥在基层”等社会化拥军活动,热情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
(4)积极参与和支持双拥文化建设,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加强双拥宣传教育、创作双拥文艺作品、深化双拥理论研究、开
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爱国拥军工作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推荐评选程序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20〕56号文件所规定的评选程序和要求。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区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税务、 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得由推荐对象个人办理。
推荐对象要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五、推荐评选要求
(一)严把推荐标准。要以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双拥工作
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同时充分
考虑其一贯表现,确保评选表彰的模范个人事迹过硬,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坚决杜绝“带病”表彰。
(二)严肃推荐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规
定的推荐程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上报的推荐对
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不再递补。对于在推荐评选工作
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推荐评选名额、条
件和程序按时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确保推荐评选工作有序开
展。请各单位于7月9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推荐对象主要事迹、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推荐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
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以及推荐对象本单位公示情况(以上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审批表要如实填写奖励和处分情况)。先进事迹主要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要求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同时附1份200字以内事迹简介)。有关书面材料一式6份。
联 系 人:洪道庆
联系电话:0591-87591537; 87676394 (传真)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10层退役军人厅双拥处
邮政编码:350001
附件(略)
福建省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7月1日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和拥政爱民模范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近年来,各地各部队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决策指示,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深入扎实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进一步密切了军政军民关系,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改革备战,涌现出一大批具有时代特色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广大军民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政治热情,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将于今年表彰一批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爱国拥军模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现役军人),其中副司局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不参评,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参评。
2.全国拥政爱民模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其中副师职(含)以上干部不参评,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参评。
地方县处级干部和军队团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二)表彰名额
此次表彰名额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70名、全国拥政爱民模范30名,采用差额评选方式进行推荐,差额比例不低于20%(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3)。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爱国拥军模范的评选条件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双拥工作实践,理想信念坚定,工作实绩突出,作风形象清正,群众基础厚实,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强烈的爱国拥军意识,大力支持部队建设改革和备战打仗,服务强军实践成效显著;(2)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和拥军优属责任,积极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法规政策,在退役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等方面担当有为;(3)主动参加“关爱革命功臣”、“双拥在基层”等社会化拥军活动,热情为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4)积极参与和支持双拥文化建设,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双拥宣传教育、创作双拥文艺作品、深化双拥理论研究、开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5)在爱国拥军工作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拥政爱民模范的评选条件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积极投身双拥工作实践,政治思想过硬,工作实绩突出,作风纪律严明,群众基础厚实,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积极参加和支援驻地经济社会建设,在参与脱贫攻坚行动、援建地方重点工程、支持环境绿化美化、参加义务劳动等方面主动有为;(2)奋勇参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维稳处突等急难险重任务,为保护国家改革发展成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牺牲奉献;(3)大力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参加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医疗扶持、扶老助残和学雷锋、志愿服务、献爱心送温暖等爱民助民活动,起到榜样和示范作用;(4)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和谐创建、文明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及军民共建活动,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5)在拥政爱民工作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
推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表彰对象,按以下程序进行:(1)地方和军队基层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经民主程序提出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3)省级双拥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委机关部门或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局、处)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考核,确定推荐对象后,分别以省级双拥办、军委机关部门或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局、处)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先报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推荐材料主要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4)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拟推荐对象进行差额评选,提出初审通过名单,反馈省级推荐单位;省级双拥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委机关或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局、处)有关业务部门对初审通过对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当地(军队大单位)主要新闻媒体(含军队强军网)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按照公示结果分别报省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委机关部门或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局、处)研究同意后,以省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委机关部门或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局、处)名义,书面向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呈报推荐报告。
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全国爱国拥军模范表彰对象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考核推荐,中央企业的表彰对象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考核推荐,参照上述评选程序逐级上报。
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报告、《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推荐审批表》、《全国拥政爱民模范推荐审批表》(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5)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颁发“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全国拥政爱民模范”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全国爱国拥军模范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全国拥政爱民模范的待遇,在军队服役期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到地方后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评选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组织实施。军地各级要把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作为年度双拥工作重点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双拥办联合组成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国双拥办,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构成见附件1)。
(二)坚持标准条件,严把推荐质量。要以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双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同时充分考虑其一贯表现,确保评选表彰的模范个人事迹过硬,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坚决杜绝“带病”表彰。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拓展遴选视野,扩大表彰社会覆盖面。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除军队人员外,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军队人员的,按军队有关规定征求军队纪检监察机关、政法部门意见,由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征求军委审计署意见(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区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得由推荐对象个人办理。
(三)贯彻严实要求,严肃评选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推荐程序,推荐报告须明确推荐顺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上报的推荐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不再递补。对于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私、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及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单位要按要求抓紧完成评选推荐工作,于6月30日前上报初审对象,7月20日前将正式推荐报告、推荐表、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一式5份,连同电子版报全国爱国拥军模范、拥政爱民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材料寄送单位:
1.全国双拥办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
邮政编码:100012
联 系 人:辛 江 吴开胜
联系电话:010-87933778、66736353、87933709(传真)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联 系 人:王辰储 杜 威
联系电话:010-84233548
附件:(略)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泉州市推荐评选全国爱国拥军模范
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刘曙庆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金忠 市退役军人局党组书记、局长
市双拥办主任
副组长:薛文新 市退役军人局副局长,市双拥办副主任
沈文罡 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市双拥办副主任
郑 强 市人社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林东坚 市人社局考核奖惩科科长、四级调研员
刘 洪 市退役军人局双拥共建科科长
曾武煌 市人社局考核奖惩科二级主任科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林东坚 (兼)
刘 洪 (兼)
成 员:曾武煌 (兼)
陈家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共建科一级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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