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20-00064
    • 备注/文号:泉人社文〔2020〕1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23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时间:2020-06-23 11:0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623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

    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闽人社办〔20209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从2019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限制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龄上限。从20201月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领取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通过数据筛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政策执行起始时间至实际发放期间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失业人员可在失业期间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超出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绝发放,对超出申领期限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如无法通过信息比对立即查询出结果,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三、所有市、县(区)要全面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加快推进本地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网上申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申领的便捷性,让失业人员凭社保卡(身份证)、银行帐号在经办机构或者网上快速完成申领过程,便捷领取失业保险金。

    省厅已依托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220.160.52.229:9001/ggfwwt-auth/loginperson开通失业保险金申领入口。尚未开通失业保险金线上受理渠道的地区可引导失业人员前往福建省12333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

    四、各地要树牢底线思维,稳妥防范和应对基金风险,精准做好相关政策资金测算,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变动,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优化内控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各地继续加大信息比对核实力度。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系统将通过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就业统计实名制管理系统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否重新就业进行比对,对疑似重新就业人员提示预警,经办机构应加大对此类人员核实力度,防止冒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经办机构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地应积极做好失业保险金申领线上、线下办理工作,为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捷服务。通过致参保群众的倡议书、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

    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重要指示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525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20204月底前,所有地(市)均能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凡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五、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七、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示参保单位应当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可利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也可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八、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好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关,定期对统筹地区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仍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信息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防止冒领、重复领取。经办机构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直接关系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关系民生底线和社会稳定。各地要把为民服务解难题作为失业保险经办系统的价值追求,尽快调整完善申领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要学习部分地区的先进做法,加速推进网上办,提高经办服务便捷性。要在2020年底前开展线上线下失业保险服务好差评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打造让人民满意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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