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19-00169
- 备注/文号:泉人社函〔2019〕2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12
福建省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你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经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准予福建省绿洲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有效期3年。
二、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请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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