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3-4007-2019-00029
- 备注/文号:泉人社函〔2019〕2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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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上报的销售人员3人,快递人员9人,货运车驾驶员2人,共计14人,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施不定时工作制,限从2019年10月08日起至2020年09月30日止。
二、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公司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公司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采取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一年周期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工作时间(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4小时)。
四、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主动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的监督。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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