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营商环境建设,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我局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试行),现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充分借鉴北京市、江苏省、四川省、厦门市等地出台的清单,结合我市实际,经专题会议研究及书面征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等意见后,形成《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通过明确部分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为执法实践提供依据,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一个健康公平、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
二、编制原则
在编制清单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所有清单事项均以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源头上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二是在制定清单和编制具体情形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同时严守监管执法底线,对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或者损害难以挽回的,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同时编制清单不求大而全,注重实用性,成熟一项纳入一项,后期将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三、主要内容
市人社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涉及两类共55项内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54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项。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有54条。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设有14条。第1-4条是针对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轻微违法情形,第5-9条是针对用工单位在聘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轻微违法情形,第10-13条是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业务经营过程中轻微违法情形,第14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轻微违法情形。针对不同的轻微违法行为设定不予予处罚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表格所列条件。该部分是对违法行为“轻微”进行定性,经专题会议研究,参考其他省份、地市相关清单,涉案人数统一定为“劳动者3人以下”,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最低工资标准,涉案金额统一定为“2000元以下”,有效地杜绝“一刀切”监管,体现严管又厚爱,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设有40条。第15-35条是针对用工单位在聘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违法情形,第36-42条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业务经营过程中违法情形,第43-54条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三个行为主体在施工用工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部分针对此类不予处罚事项设置需同时满足该条款三个条件。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共有1条,是针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违法情形,是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满足表格中条件之一即可从轻处罚,具备可执行性。
四、施行日期说明
本文件自2024年7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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