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问答
时间:2021-12-01 11:14 浏览量: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我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在省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

  二、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参保登记。如果属于城乡低保户、残疾人、计生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省内异地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参保登记。

  三、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户籍所在地等。参保人员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至县级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人员也可以直接到镇级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我市各县(市、区)的个人缴费标准普遍为每人每年200元~3000元(丰泽区、晋江市最高缴费档次设为4000元),政府对个人缴费予以补贴,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200元(晋江市、石狮市分将最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至420元、325元),实行多缴多补。具体是(括号内为政府缴费补贴标准):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灵活缴费,还可以根据不同年份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五、同一年度内能否二次缴费?

  参保人员在一年内可以进行二次缴费, 即允许参保人员在缴纳当年度保费后,申请调高缴费档次进行二次缴费,政府将根据参保人员调高后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但两次缴费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最高档次。

  六、参保人户籍迁移,参保关系如何转移?

  城乡居民保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保关系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在迁入地[新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七、参加城乡居民保又参加企业社保如何衔接?

  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的时间为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企业社保或城乡居民保待遇之前。 

  衔接时优先顺序:(1)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优先衔接至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把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优先衔接至城乡居民保,参保人员向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保的缴费年限。

  八、领取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若出现中断缴费年度应进行中断补缴,不足15年部分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因中断缴费导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未满 60 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十四五”期间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九、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

  城乡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分别计算合并计发,按月支付,直至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承担,目前我省规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我市所有县(市、区)均不低于这个标准,具体标准为:晋江192元(60-64周岁的187元,65周岁及以上的192元),石狮185元,泉州台商投资区170元,泉港、惠安167元,丰泽、洛江160元,鲤城150元,南安140元,安溪、永春、德化均为1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及其利息)除以139,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例如:洛江区王老伯每年按3000元缴费,政府缴费补贴200元,交满15年,不计算利息,年满60周岁后,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1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00+200)×15÷139≈345元,共计约每月505元。

  十、参保人员死亡后保费是否可以退还?

  可以退还。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记录养老保险权益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逐年计息。参保人员在缴费阶段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阶段死亡的,若其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也将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十一、我市各地待遇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建立情况?

  省里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目前,我市12个县(市、区)均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按身故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我市各地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600元~3840元不等。

  十二、个人账户信息有哪些查询渠道?

  查询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信息,目前主要有以下五个渠道:

  一是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由村(社区)协理员通过村级信息化平台或移动端的“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小程序协助查询。

  二是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户籍所在镇级劳动保障劳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直接查询。

  三是参保人员手机关注“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生活号,绑定个人账户后即可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四是可以网页访问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平台,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栏目中查询。

  五是通过“闽政通”APP的“社保查询”功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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