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5〕323号)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享受主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申报渠道: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申报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即可,不强制要求提供实体证);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5、《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政策咨询:泉州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2237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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