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30 16:12 浏览量:

  6月30日,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明确了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和条件

  《通知》明确至2020年12月底前,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展到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是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四是阶段性领取临时生活补助人员。《通知》规定,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二、《通知》明确了对上述四类参保失业人员的保障内容

  四类失业人员的保障标准、发放方式有所不同。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一次性发放。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对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按月发放。其中,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测算)的80%,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测算)的4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对阶段性领取临时生活补助人员,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其中,累计参保缴费6至11个月的发放标准按3个月掌握;累计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发放标准按2个月掌握。

  三、进一步简化优化群众办理手续

  一是放宽申领期限,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二是减少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无需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三是优化经办流程,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以和失业登记同时办理,实行“一门、一窗”式服务,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四是取消各类附加条件,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金情况记入职工档案等。五是2020年3月到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通过内部比对,直接发放,不再另外填表。六是申领人员涉及跨区域多个参保单位的,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最后一家参保单位所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相 关 链 接: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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