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20-08-15 15:5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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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保”)是国家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保?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此外,我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持居住证在省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保的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91月起,省定城乡居民保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我市各地普遍按此执行(丰泽区增设了3500元、4000元两档,晋江市增设了4000元),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适当的档次进行缴费,每年均可变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保缴费政府有什么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省定最低标准如下: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补贴7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90元、800元补贴100元、1000元补贴120元、1500元补贴140元、2000元补贴160元、2500元补贴180元、3000元补贴200元。我市晋江市、石狮市、丰泽区分别将最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到420元、325元和220元。 

  城乡居民保缴费困难群体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我市各地为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代缴不低于100%的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为轻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档次养老保险费,此外还为一般计生对象(指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保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是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部分可以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三是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中断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人员如何缴纳城乡居民保养老保险费? 

  答:城乡居民保实行按年缴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91月起,城乡居民保保费缴职能划转给税务部门,如:缴费档次申报变更、缴费账号申报变更、正常保费缴纳、二次缴费、一次性补缴、中断补缴、集体补助等业务均由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领取城乡居民保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另外,根据我省全民参保计划工作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省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保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保的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3元,我市各地普遍高于这个标准,具体是:晋江180元(60-64周岁的180元,65周岁及以上的185),石狮178,泉港、台商区、惠安160元,丰泽、洛江150元,鲤城143元,南安133元,安溪、永春、德化均为123元。缴费年限养老金,我市各地普遍对连续或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分别按一定金额(洛江、泉港、南安、惠安按1元,台商区、安溪、德化按2元)或比例(永春按2%,鲤城、丰泽、晋江按3%,石狮按5%)增发其月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产生的利息)除以139,多缴多补、长缴多得。 

  城乡居民保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继承吗?是否有丧葬补助金?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可以依法继承。《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目前我市各地均建立了丧葬补助制度,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晋江3600元(60-64周岁的3600元,65周岁及以上的3700),石狮3560,泉港、台商区、惠安3200元,丰泽、洛江3000元,鲤城2860元,南安2660元,安溪、永春、德化均为2460元。 

  户籍迁移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或符合持居住证在省内异地参保条件、需要跨统筹区域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劳动年龄段既参加城乡居民保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制度衔接。 

  一、衔接时间: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领取职工保或城乡居民保待遇之前。  

  二、衔接办法:(1职工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参保人向职工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将城乡居民保转入职工保手续,把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职工保个人账户,城乡居民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保缴费年限,然后由职工保核定并发放养老金。2职工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参保人向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将职工保转入城乡居民保手续,把职工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参加职工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保的缴费年限,然后由城乡居民保核定并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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