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10问10答
时间:2020-02-07 17:04 浏览量:

10问10答
(第一期)



问:

 

一、2020年春节假期中节假日、休息日该如何区分?

答: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相关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中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1月25-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他假日(含延长假日)为休息日。

 

 

问:

 

二、职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春节假期期间参加工作,其加班工资该如何支付?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向职工支付300%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的,应根据职工采用标准工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区别计算,小时工无需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

1.标准工时制:休息日加班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额,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的工作时间应支付150%的工资报酬。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问:

 

三、职工在医学隔离期间和观察期间的工资报酬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问:

 

四、

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工资报酬该如何支付?

 

答:

 

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3 号),职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属于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按照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分为 3-24 个月。职工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泉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

 

五、职工复工期满后响应政府号召自行隔离的工资报酬是如何规定的?

 

答:

 

政府延迟复工决定期满后,对于响应政府号召自行隔离的职工,若能够在家办公的,属于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若不能够在家办公,可以由职工申请或协商一致优先安排当年的年休假。超过本人有权享受的年休假期的,职工可以请事假,事假工资按照所属企业规章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企业规章制度未明确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事假有关规定执行。

 

问:

 

六、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其工资报酬该如何支付?

 

答: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各相关企业要多渠道劝阻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职工在疫情解除前不得返泉复工。并可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职工应依法予以配合。企业无特殊情况安排职工延迟上班或在家自行隔离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返岗复工的,企业应以“职工申请+企业安排”的方式引导其休年休假,期间按照年休假规定正常支付工资;年休假休完可协商引导职工请事假等。

职工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泉返岗的,与前述休假不能及时返岗不同,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问:

 

七、企业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该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企业受疫情影响,可以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应于协议达成后3日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问:

 

劳务派遣职工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报酬由谁支付?

 

答: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劳务派遣企业的用工管理。延长春节假期和复工前,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派遣公司。期间,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根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确定。

 

问:

 

九、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该怎么办?

 

答:

 

1.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在合同到期之前,向职工书面发送《顺延劳动合同通知书》。

2.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

 

十、职工因被隔离、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无法返岗复工该怎么办?

 

答:

 

职工如果因被隔离、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企业可要求提供被隔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政府限行通知、村(居委会)证明等,待隔离期满后要求其返岗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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