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春节假期加班,该补休还是发加班费?
来源 :泉州市人社局 时间:2018-02-22 13:21 浏览量:

   公务员标准工时

  199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加班与加班费

  加班,其实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具体又可分为:加班、加点。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加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包括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加班费则是针对加班的这段时间,劳动者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我国《劳动法》明确了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标准和工资报酬。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

  《劳动法》明确了加班的条件、标准和工资报酬。但是,这些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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