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 :泉州市人社局 时间:2018-11-02 03:45 浏览量:

 日前,泉州市正式出《驻泉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泉政文〔2018〕115号)。    

 一、就业安置对象

 (一)安置对象范围

 驻泉部队:指驻泉州地区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随军家属:指随军落户在部队所在县(市、区)的驻泉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以下随军家属予以优先安置(重点安置对象)

 驻泉部队行政正团职及以上行政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战区级(原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和驻海岛、高山、在船(舰)艇上或作战部队基层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烈士遗属、因公因战牺牲的军人的遗属(以下简称重点安置对象)实行优先安置。

 (三)以下随军家属不属就业安置对象

 在现役军人驻地县(市、区)已就业(含以职工身份参加泉州市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已在省部属驻泉单位就业的人员;

 享受泉州市创业补贴的人员;

 尚处于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以当前身份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加上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含可视同缴费年限及补缴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

 违反综治和计生规定的人员;

 正在接受立案调查或曾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曾被发现申请入泉州就业安置有弄虚作假(含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不得办理调动、辞职(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就业安置原则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公务员招考和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试,鼓励通过人才(就业)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积极扶持自主创业。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属地管理,由部队所在县级政府协调。

 三、就业安置办法

 (一)计划安置就业

 采取“量化计分、依序择岗”的方式,按照随军家属申请就业安置时所在工作单位的类别,在同向、顺向单位类别中轮候接收安置。重点安置对象优先择岗。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带头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垂直管理单位应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做好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各县(市、区)应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二)政策助力就业

 1、公务员考试优先招录。

 2、事业单位优先招聘。各县(市、区)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公开单列招聘驻地随军家属。

 3、国有企业优先招聘。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国有企业紧缺急需专业的随军家属,可免于笔试,直接面试招聘。

 4、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基层特别是驻军乡镇(街道)、社区(村)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造更多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随军家属。

 5、建立创业园区开发就业资源。鼓励支持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退役军人群体投资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

 6、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并带动广大企业开发、提供就业岗位,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7、鼓励支持创新创业:

 ①自主创业的给予租赁场所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2年;

 ②给予个人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补助;

 ③对从事网络创业等项目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给予100%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2年;

 ④对2名以上随军家属设立合伙企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⑤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8、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9、享受扶持补助:

 ①从2018年8月1日起,我市对待就业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

 ②初次通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助。

 ③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

 四、注意事项

 1、随军家属选定就业单位(岗位)后不得更改,并视为已就业安置。放弃选择就业单位(岗位)或本批次已没有就业单位(岗位)可供选择的,视同未申请,今后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2、已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得因个人原因要求重新安置。安置后发现申请安置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取消就业安置资格,并相应办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手续等。

 3、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应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排安置。

 4、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公开选岗。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就业安置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特事特办,妥善处理。

 5、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由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家属就业安置按此意见执行,量化计分以转改当年现役身份计算。转改后的职(级)时间、军(工)龄、军(警)衔时间继续逐月累加。

 7、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随军家属安置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军分区批转市人社局 军分区政治部关于泉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5〕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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