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服务
时间:2024-06-06 18:04 浏览量: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适用范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

  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照规定转移资金,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设定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b)《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办理方式

  目前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实现“跨省通办”。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可以线下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也可以网上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以及电子社保卡相关联的公众号或者小程序申请办理。参保人员提出转移申请后,后续相关工作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机构机构之间协调处理

  闽政通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打开闽政通APP,搜索“电子社保卡”,登录电子社保卡,在【首页】-【人社办事】,点击【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步:点击需要办理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服务。

  第三步: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第四步: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执行后续转移流程。

  点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请记录】可查询审核结果,点击【进度查询】可查询转移进度。

  常见问题:

  问题: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能否在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办理退休?

  答:根据规定,男性年满50 周岁和女性年满40 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因此,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对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

  以下三类人员均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20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就业形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3)其他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方式

  目前,全省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保,有线上和线下两种办理方式。

  1、 线上渠道: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www.12333.gov.cn)、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

  闽政通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打开闽政通APP,搜索“电子社保卡”,登录电子社保卡,点击【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第二步:点击【我要申请】。

  第三步:填写参保登记信息。注意:正确选择“参保地行政区划”,请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

  第四步:上传相关档案材料。

  第五步:查看办理结果。

  2、线下渠道: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等资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申报材料:

  (1)省内户籍人员在户籍地参保: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非本地户籍人员(包括外省户籍人员和省内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3)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1、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在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生存认证。

  认证周期是指待遇领取人连续认证两次的时间间隔,每个认证周期不超过12个月,每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认证一次,待遇领取人首次领取待遇后次年同期作为其第一个认证周期起始时间。第七条待遇领取人认证周期实行个性化动态递延管理,待遇领取人最近一次认证时间设为下一个认证周期的起始时间,将起始时间加上个性化认证周期设为认证截止时间。认证周期内待遇领取人每更新一次认证记录,更新时间自动转为下一个认证周期起始时间,认证截止时间自动延递。

  2、办理方式

  (1)人脸识别技术认证

  方式一:离退休(职)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福建社保-服务大厅-资格认证”模块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根据页面操作指引自助认证。

  方式二:离退休(职)人员通过“闽政通APP-首页-省人社厅-企业养老资格认证”模块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根据页面操作指引自助认证。

  方式三:离退休(职)人员通过“掌上12333 APP-服务-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模块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根据页面操作指引自助认证。

  方式四:离退休(职)人员通过“中国领事 APP-养老金资格”模块,根据页面操作指引自助认证。

  (2)非人脸识别技术认证(传统认证方式)

  a) 离退休(职)人员出国或定居国外,每12个月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领事认证。

  b) 离退休(职)人员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每12个月提供香港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台湾民政事务署或当地公正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謄本等材料生存证明。

  c) 离退休(职)人员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比对及其他方式认证的,由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等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与待遇领取人的关系证明填写《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

  1、适用范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

  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并按照规定转移资金,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设定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b)《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办理方式

  目前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实现“跨省通办”。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可以线下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也可以网上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以及电子社保卡相关联的公众号或者小程序申请办理。参保人员提出转移申请后,后续相关工作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机构机构之间协调处理

  闽政通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打开闽政通APP,搜索“电子社保卡”,登录电子社保卡,在【首页】-【人社办事】,点击【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步:点击需要办理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服务。

  第三步: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第四步: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执行后续转移流程。

  点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请记录】可查询审核结果,点击【进度查询】可查询转移进度。

  问题: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能否在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办理退休?

  答:根据规定,男性年满50 周岁和女性年满40 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因此,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不作为待遇领取地,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1、范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在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生存认证。

  认证周期是指待遇领取人连续认证两次的时间间隔,每个认证周期不超过12个月,每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认证一次,待遇领取人首次领取待遇后次年同期作为其第一个认证周期起始时间。第七条待遇领取人认证周期实行个性化动态递延管理,待遇领取人最近一次认证时间设为下一个认证周期的起始时间,将起始时间加上个性化认证周期设为认证截止时间。认证周期内待遇领取人每更新一次认证记录,更新时间自动转为下一个认证周期起始时间,认证截止时间自动延递。

  2、办理方式

  (1)人脸识别技术认证

  方式一:离退休(职)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福建社保-服务大厅-资格认证”模块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根据页面操作指引自助认证。

  方式二:离退休(职)人员通过“闽政通APP-首页-省人社厅-企业养老资格认证”模块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根据页面操作指引自助认证。

  方式三:离退休(职)人员通过“掌上12333 APP-服务-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模块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根据页面操作指引自助认证。

  方式四:离退休(职)人员通过“中国领事 APP-养老金资格”模块,根据页面操作指引自助认证。

  (2)非人脸识别技术认证(传统认证方式)

  a) 离退休(职)人员出国或定居国外,每12个月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领事认证。

  b) 离退休(职)人员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居住在港澳台地区,每12个月提供香港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台湾民政事务署或当地公正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謄本等材料生存证明。

  c) 离退休(职)人员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比对及其他方式认证的,由其近亲属(配偶、子女)等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与待遇领取人的关系证明填写《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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