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省七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秀燕
地址:安溪县参内乡河滨北路2007号
你单位提供伪造的不真实工资台账接受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经我局监察员调查核实, 你单位承建的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系我局2021年劳动保障“双随机”抽检项目,2021年10月20日,我局对该项目进行劳动用工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提交的2021年9月份砼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人签名确认一栏不是工人本人签具的。我局当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1700810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你单位按要求予以改正并于10月25日向我局提交相关用工材料。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项目检查情况表、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反馈等主要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2021年12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人社监罚告〔2021〕15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泉州分行(地址:市区丰泽街中段建行大厦)缴纳罚款。(账户名: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没款收缴户;账号:350652490156241035009001293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B栋(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22273049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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